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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关注:班主任殴打学生昏迷致死获刑6年半

 

发表时间:2012/10/8 10:28:20 来源: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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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关注:2012年7月9日上午,在无棣县人民法院,邹平一中学生鹏飞与班主任柴某“谈话过程”中死亡一案开庭审理。与此前事件进展相比,最引人关注的是,事发当晚,柴某与鹏飞谈话整个过程的监控录像得到还原。录像显示,从柴某动手到鹏飞倒地昏迷,不到10秒钟。其间,柴某用手推了鹏飞胸部一下,之后抓住其衣服拉拽,又踢其左腿外侧一脚。鹏飞站立摇晃两秒钟后倒地,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邹平一中高二(1)班班主任柴某,在晚自习期间,击打班内学生鹏飞胸部,并踹了其一脚,鹏飞摇晃两秒后倒地昏迷,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报曾刊登《高二男生被指遭遇“谈话死”》一文。2012年7月11日,本报刊发追踪报道《邹平高中生“谈话死”案开庭》,报道了随着师生“谈话过程”的录像在法庭上公开,“谈话死”现场得到还原一事。

  近日,记者从柴某辩护律师处了解到,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被告方表示将继续上诉。

  死因

  双方各执一词,重新尸检遭驳回

  2012年7月9日上午,在无棣县人民法院,邹平一中学生鹏飞与班主任柴某“谈话过程”中死亡一案开庭审理。与此前事件进展相比,最引人关注的是,事发当晚,柴某与鹏飞谈话整个过程的监控录像得到还原。录像显示,从柴某动手到鹏飞倒地昏迷,不到10秒钟。其间,柴某用手推了鹏飞胸部一下,之后抓住其衣服拉拽,又踢其左腿外侧一脚。鹏飞站立摇晃两秒钟后倒地,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鹏飞的死因,法医鉴定为“头部遭受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方则认为,受害人在几分钟之内死亡,属于猝死,从尸检结果可以看出,受害人心室壁厚度超出常人,因而对尸检报告“颅脑损伤死亡”表示质疑。被告方律师表示,庭审结束后,柴某一方提出的重新尸检的申请遭到驳回,但并未说明详细理由。

  原告

  民事诉讼被驳回,孩子父母已重新工作

  从被告方律师提供的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无棣县人民法院宣判,鹏飞父母对柴某和邹平县第一中学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都遭到了驳回。根据此前的开庭审理记者了解到,原告方曾要求柴某赔偿其误工费及死亡赔偿金近48.6万元,并要求邹平一中赔礼道歉。邹平一中相关负责人表示,学校在开庭之前,已全额赔付给了原告9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10月7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鹏飞母亲刘女士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随后,记者联系上了鹏飞在老家邹平县魏桥镇的伯伯范廷利,他表示,鹏飞的父母目前已经回到上班地点,开始重新工作。“两个人的生活状态基本恢复,大部分时间都投入到了工作中去。”他说,对于法院宣判一事,他并不知情。

  庭审当日,范廷利参与了陪审,对于被告律师的辩护,他不能理解。问及鹏飞的死因,他坚持认为,“孩子肯定是老师打死的。”

  被告

  尸体检验不符合规定将继续上诉

  对滨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鹏飞尸体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方律师表示,“名称不符合规定”,“鉴定书没有记载心脏的重量”同样违反规定。他在辩护中表示,根据《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本司法鉴定属于“尸体检验”,依法应当出具“检验报告”,而不应当出具“鉴定书”。根据《法医学尸体解剖》相关条款规定,心脏的检查包括:“观察心脏大小(正常如尸体右拳大小)、测量心脏重量。”鉴定书中没有记载心脏的重量,违反了上述规定。

  被告方律师表示,根据鉴定书描述的左、右心室壁厚严重异常及“心肌断裂明显,心肌间质水肿,心肌细胞可见变性”可以确认,被鉴定人存在明显的心肌病变。近日,记者联系到了柴某的家属,对于死者死因,该家属表示存在疑点,他们将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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