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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 恋爱不成被拍裸照 女大学生被敲诈24万分30年付款

 

发表时间:2012/10/22 23:13:37 来源: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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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两人讨价还价说让小艳给郑某24万元,每年给8000元,分30年付款,并以此内容写了张欠条给郑某。

  他是打工仔,她是女大学生,他与她恋爱。后来她提出分手,他通过各种手段极力挽回感情。无望后,他以发布女友裸照相威胁,敲诈勒索24万元,并约定付款期限30年。日前,乐清法院一审宣判了这样一个案件,男子郑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郑某,今年26岁,云南省威信县人,念完高中便到温州打工。2009年下半年,郑某通过QQ认识了女大学生小艳(化名),小艳说自己是90后女孩,乐清虹桥人,现在在上海读大学,二人聊着甚是投缘,感觉颇好。2010年10月1日,二人相约见面,郑某到上海见小艳。见面后,两人均对对方颇具好感,萌生了恋爱的念头。2011年2月,郑某辞去了温州的工作,去上海另找了份工作,并与小艳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经常住一起。

  回顾“金改”足迹,并不是为论成败得失。“金改”迈出了第一个脚印,才会有第二个脚印。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那样,对“金改”,我们应该而且必须有着更长远的期盼。

  2011年6月,小艳临近毕业,也结束了在上海的实习,准备回乐清找工作,遂向郑某提出分手。郑某极力反对,软磨硬泡想挽回这段感情,还通过自杀、自残等方式相要挟,希望小艳能回心转意,重归于好。10月1日,借着长假,小艳又来到上海,想与郑某当面说清楚,并劝他不要做出过激行为,期间,二人照常住在一起。在发生性关系时,郑某提出要拍裸照留个纪念。小艳怕拒绝会惹怒郑某,无奈服从了,只是让他不要拍其脸部。后来,小艳洗澡出来,郑某又强行拍了上半身?照。小艳在回乐清前,偷偷地删掉了?照。

  2011年11月份,小艳再次提出分手,且态度坚决。郑某要挟说自己手上有小艳的裸照,在小艳删掉后其又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要小艳在乐清虹桥与他见面,如果不肯,他就把裸照公布到网上。见面后,郑某提出要50万元经济补偿,不给的话就将小艳裸照公布到网上,把事情闹大。小艳害怕了,最后经讨价还价,郑某要小艳支付24万元,每年给8000元,分30年付款,并以此内容写了张欠条给郑某。2011年农历年底,小艳汇了1000元给郑某。后郑某发现小艳没有继续汇款,又再次找到小艳,小艳无奈将自己的工资卡给了郑某。郑某陆续从工资卡里取走4200元。

  后来,郑某发现小艳的工资卡不再有工资打入,小艳也联系不上。于是,郑某通过QQ邮箱发了两张?照给小艳,威胁她要按时给钱,否则将她的裸照在网上公开,郑某还将腾讯微博的头像设成小艳的裸照来威胁小艳,并经常发短信、打电话威胁小艳及其家人。

  小艳经不住骚扰,向公安报警,警方遂在网上通缉郑某。后郑某在云南当协警的同学联系到郑某,让其赶快投案,于是郑某在去上海一派出所了解情况时,被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考虑到郑某敲诈他人并提出明确的敲诈数额,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只取得部分钱财,未取得全部钱财,由于未遂部分的法定刑与既遂部分的法定刑相差悬殊,全案按照既遂处理明显罪刑不相适应,故按未遂处理,对郑某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并责令郑某向小艳退赔赃款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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