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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产律师: 丈夫告妻子偷卖房屋 为何法院认定买房人是善意取得?

 

发表时间:2012/10/22 0:13:56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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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某称妻子卫某背着他将房屋卖给了李某,将妻子和买房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定第三人李某系善意取得涉案房屋,一审驳回了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吉某诉称,他与卫某婚后购买了位于魏公村的一套房屋,后一直用于出租。2011年11月他去出租房屋时,得知该房屋已被卫某卖给了第三人李某。吉某称,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建委备案价格仅为91万元,该价格不及市场价格的五分之一。卫某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与李某串通用阴阳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了其利益,故起诉要求确认卫某与李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诉讼费由二人负担。

  在法庭上,吉某的妻子卫某说,丈夫吉某提出的她与李某恶意串通损害吉某合法权益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李某称,与卫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及善意取得,自己实际支付了498万元的房款,目前房产已经过户,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返还的情形,因此吉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确系吉某与卫某婚后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所有权人登记为卫某。2011年10月卫某通过房地产中介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92万元,家具家电等设施作价为406万元。李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被告李某信赖中介公司,并不知道卫某无处分权,且李某以当时的市场价格498万元购房,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故李某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系善意取得。吉某认为卫某与李某恶意串通订立合同,吉某对买受人李某为恶意应负有举证责任,现吉某对此未予提交充分证据,因此其要求确认卫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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