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洞房花烛夜这个大喜日子里让妻子独守空房,自己竟去与旧情人过夜。12月4日上午,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同时判令被告吴某返还嫁妆款20000元给原告陈某,并赔偿陈某精神损失费30000元。
吴某与陈某相识不到一个月,二人便于2008年3月17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26日,吴某明媒正娶将陈某迎入家门,双方家人为此大摆筵席宴请亲朋,婚礼场面热闹非凡。但是,当亲朋酒足饭饱纷纷离去时,吴某却不辞而别,让妻子陈某在洞房花烛夜独守空房。直到婚礼后第四天,一名自称是吴某女友的小陈挺着大肚子来到吴某家里表明身份,陈某才知道吴某对其隐瞒了婚前曾与小陈恋爱、同居,并至小陈怀孕8个多月的事实,而且,吴某新婚之夜撇下妻子于不顾,也正是为了陪小陈过夜。当真相被妻子陈某知道后,吴某非但不知悔改,还向陈某提出接受其“一夫二妻”的事实,“接纳小陈母子,三人和睦生活”的荒唐要求,被陈某断然拒绝。2008年4月16日,吴某在医院陪小陈生下一名男婴后就再也没有回家与陈某共同生活。从2008年4月至10月间,三人之间的感情纠葛数度激化,公安机关为此多次出警处理,致使此事成为当地尽人皆知的闹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缺乏了解便草率成婚,婚姻基础差,且被告婚后未能妥善解决婚外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照准。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嫁妆款20000元,有发票佐证,被告亦认可并愿意归还,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隐瞒婚前感情真相,与原告谈婚论嫁,是对感情对婚姻对家庭十分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对此被告存在过错,结合被告购买有长安牌客车并经营木材加工生意的事实,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