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了购房全款后,承诺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业主等了13年,却发现开发商已将房子卖给他人并办理了房产证,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日前,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房款并赔偿业主损失。
1998年2月,市民郑先生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东丽区某小区房屋一套,总房款7.5万元。合同约定:郑先生交齐购房款后,开发商承诺由其在一个月内办理产权证事宜。当日,郑先生交齐房款,开发商交付房屋。此后,开发商一直没有通知郑先生办理产权证。直到2010年9月,郑先生突然发现自己的房子已于2006年被开发商卖给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证。
郑先生于是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由开发商退还其购房款7.5万元,并支付7.5万元违约赔偿金。
法庭上,开发商认可已将房屋出卖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解除原、被告之间购房合同及要求退还购房款7.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其表示当时已经积极联系原告办理产权事宜,故只同意给付3.4万元作为赔偿金。对此,开发商提交了2006年9月被退回的挂号信两封,收件人是原告,信件内容是询问收件人是否购买诉争房屋,如果购买尽快与被告联系。
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将房屋再次出售,该行为系违约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法院照准。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付7.5万元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虽辩称其已履行了积极联系原告办理产权证的义务,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通知到原告,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没有超过已付房款的一倍,但考虑到办理产权证手续需要原、被告双方的配合,且原告在购买房屋后长达十几年之久未积极行使向被告主张过户的权利,故将赔偿金数额酌情调整为6.5万元。(通讯员丽研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