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丽娜)蒋某与丈夫刘某婚礼后第3天便精神病发作,刘某近日以蒋某隐瞒精神病史为由起诉离婚。昨天记者获悉,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刘某诉称,2009年他与蒋某结婚,次年举行了结婚仪式。结婚仪式后的第3天,蒋某精神恍惚,情绪无常。家人将其送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混合发作类精神分裂症”。刘某称,蒋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精神病复发,由此导致家庭无法正常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
刘某起诉要求与蒋某离婚。庭审中,蒋某同意离婚,但丈夫必须支付她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款、生活安置费等10万元。她解释说,结婚前已将患有的病症告知丈夫,但丈夫并不在乎,还用请神弄鬼的办法给她治疗,使她难以康复。
法院认为,刘某与蒋某婚姻基础较差,草率登记结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再继续维持,对双方及家庭均无益处,因此同意刘某的请求。因蒋某身患精神性病症,正在后期治疗中,生活上存在一定困难,对此刘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法院一审判决婚后财产归刘某所有,刘某支付蒋某财产补偿及经济帮助款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