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买房丈夫不知情
离婚后两次起诉要求分割
法院判女方给男方596250元
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伪造未婚和离异证明购买房产,离婚后被丈夫知晓,丈夫两次诉至北塘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这套房产。近日,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周友明和朱琳于上个世纪80年代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现在已经成年。2010年,已经五十多岁的夫妻二人却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共同居住的住房也已经分割。可是,离婚一年后,周友明却从别人那里听说前妻朱琳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而当时作为丈夫的自己却一无所知。于是,他就和前妻协商要分割这套住房,却被朱琳拒绝,于是,2011年初,周友明向北塘法院提起诉讼。
原来,周友明和朱琳结婚后,家里的财政大权一直被朱琳掌控。朱琳是一个很有经济头脑的女人,多年来,她用家里的积蓄进行投资,收益颇丰,而周友明则性格懦弱,对经济也压根不感兴趣,就任由朱琳去折腾。2008年,朱琳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买房时,她出具了一份证明自己未婚的婚姻状况声明书,办各种手续时也只有她一个人出面,于是,这套房屋就登记在朱琳自己名下,周友明是一点都不知道。2009年,这套房子又赶上了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51万余元,5月份,朱琳拿到了这笔钱,马上又买了另外一套住房,这次,她向房产部门出具了一份证明她已经离异的婚姻状况声明书,还提供了一份假的离婚证,说自己已经在2008年离婚,于是,这套房子也登记在朱琳的名下。
而事实上,朱琳直到2010年2月份才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这两套房产都是在他们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初,周友明第一次诉至北塘法院,法庭上,周友明很愤怒,朱琳却说,他们两人没有离婚之前,财产已经是各管各的,就连儿子的学费,都是两人一人一半,所以这套房子就是朱琳自己的财产,没有必要跟他分割。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由朱琳支付给周友明55万元,然后周友明再把这笔钱给儿子,之后,朱琳再付给周友明46000余元作为补偿。之后,周友明提出撤诉。
可是,到了朱琳去给这笔钱的时候,周友明却说,那笔55万元的钱给不给儿子,要看儿子以后对他好不好。这下朱琳就火了,说,签那份协议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她拒绝给钱。
2011年2月,周友明再次把朱琳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补偿款。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那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应该按约履行义务,因此判决朱琳支付给周友明596250元。
法官点评: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双方共有,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如果夫妻双方要经济各自独立,则应该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可不与对方分割。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认定为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如果夫妻中的一方隐藏财产,另一方在离婚以后才发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文中人物为化名)
刘彦丽 路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