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孙思娅) 4个年轻人强奸女子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录像。昨天记者获悉,这4人被市一中院判处9个月至5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0年6月7日下午1点多,王某和宋某将女子小红(化名)约至房山区某车站,并将其带到宋某家中。随后他们叫来张某、金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王某和金某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帮助张某强奸了小红,王某还用手机对强奸过程进行了拍摄。
法院认为,王某等4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是强奸的提出者和纠集者,而且刚刚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应从重处罚。张某是强奸的执行者,两人属于主犯。而宋某和金某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而且两人又均是未成年人,因此应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半,张某有期徒刑4年,宋某有期徒刑2年,金某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