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情夫去世后,“小三”阿珠(化名)带着3岁的私生女小朵(化名)上法庭,与情夫陈某的“原配”、儿子及其父母针锋相对争夺遗产。虽然对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且当初为隐藏地下情小朵户口簿上的挂名父亲另有其人,但经过法院调查调解,小朵最终还是被“验明正身”,争得了属于自己的应有权益。
“小三”带私生女
上法庭争遗产
今年31岁的阿珠是建瓯人,3岁的小朵是她的女儿。这一次小朵是作为原告,一连状告了4个人,分别是自己的爷爷奶奶、同父异母的哥哥以及父亲陈某的原配妻子,阿珠是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的。
法庭上阿珠称,她自2006年开始就与陈某同居,其间怀孕并生下了女儿小朵。为了证明小朵是陈某的亲生女儿,阿珠还当庭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健康检查记录卡等。不过阿珠也承认,当初已婚的陈某因为自身顾虑,叫好朋友叶某假冒孩子的父亲,成了小孩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挂名父亲”。
阿珠认为,现在小朵的生父陈某已去世,虽然小朵是非婚生女,但她是陈某的亲生女儿,是有权享有陈某的遗产继承权。
“原配”亮遗嘱
拒做亲子鉴定
陈某的妻子等则辩称,陈某只有一个儿子。虽然阿珠与陈某生前确实存在非法同居关系,但不能证明陈某是阿珠惟一的同居人,更不能证明小朵是陈某亲生的,正如出生证明上的名字是叶某一样,陈某也有可能是被冒名顶替。
在陈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提取他的直系亲属的DNA,还是可以与小朵做亲子鉴定的。不过,陈某的妻子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他们认为,根据陈某临死前留下的遗嘱,明确指出其身后的财产应由儿子、老婆继承。
不过对这份遗嘱,阿珠认为它不是陈某的笔迹,当时陈某受病痛折磨,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应当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的遗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这个遗嘱侵犯了小朵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该遗嘱部分无效。
法院调解
私生女分得一处房产
近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留下的遗嘱不是陈某全部书写,仅仅是其签名的,属于代书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格式,且该遗嘱缺乏两个见证人,属于无效遗嘱。且该遗嘱即使有效,剥夺了其法定继承人非婚生女小朵的继承权亦属于部分无效。
法院认为,婚生子与非婚生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在陈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取其直系亲属的DNA还是可以做亲子鉴定的,但被告不配合,因此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经法院调解,被告最终同意将位于湖里区的一处面积241平方米的房产归阿珠母女所有,而阿珠则一次性支付四被告153330元。同时,阿珠还同意作出关于“至此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的承诺。(东南早报 记者 康云 实习生 朱加良 通讯员 陈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