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黄岛区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办案法官就此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中要讲求诚实信用,同时,为防范纠纷,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看护好自己拿到的“欠条”等证据免遭不测,义务人在还款后则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者收好欠条,否则在诉讼中如举证不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此案中,原告李某诉称,其系被告陈某的雇工,自2010年2月至今年1月为被告开挖掘机,有5500元工资被告一直未支付给原告,且被告以看欠条为由将欠条撕毁。在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欠条为碎片拼凑,且欠条出具人署名只有部分字体,署名部分可以断定为被告陈某名字的残留部分。对此,原告称,今年4月8日,被告让原告去拿钱,原告与被告见面,被告说要看一下欠条,然后被告把欠条拿过去撕了,被告就不承认欠原告的钱,原告于被告离开现场之后将欠条碎片捡起,后将该欠条碎片拼凑一起。针对原告以上陈述,被告称,被告当时向原告支付了欠款,因感觉欠条已经没有用了,就撕了随手扔在了车下。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第一、关于涉案欠条是否为被告出具的问题。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条原件,虽然该证据为碎片拼凑,存在瑕疵,但根据原被告所诉事实,该证据可以与之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可以认定该欠条为被告出具。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但被告并无证据予以反驳,亦不申请对涉案欠条进行字迹鉴定,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关于被告是否还款的问题。通过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出具过欠条,欠条本身就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故被告对合同是否履行应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撕欠条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其已经还款,在被告无其他证据对其已经还款加以证实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5500元。(戴谦 魏来 王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