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某村小学教师乔兴建因犯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受害女生家长不服判决,宿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被省高院发回重审。8月3日,宿州市中院改判乔兴建死刑。(广西专业律师网律师关注 南宁律师咨询热线:13878124891)
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乔兴建以修改作业、讲授题目为名,先后多次将3名二年级女生、1名一年级女生骗至校办公室等处实施奸淫。落网后,他供认10个月间共和4名女生发生过20多次性关系。而乔兴建所在的泗县某村小学只有一、二年级各一个班,总共11名女生。
2010年6月3日早晨,一名多次被乔兴建奸淫过的女生不愿去上学,家长经询问才知道她多次被乔兴建强奸的事实,后打听又得知同村多名女孩也曾被乔兴建强奸过。6月5日下午,受害女生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乔兴建在家中被警方抓获。
2010年9月,宿州市检察院以强奸罪对乔兴建提起公诉。11月8日,乔兴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害女生家长不服,申请抗诉。宿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乔兴建身为教师,多次奸淫多名幼女,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判处死刑,遂向省高院提起抗诉。2011年4月,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南宁律师评析:
对于强奸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