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酒驾致车上搭乘人员死亡的民事赔偿案件,一审判决中,死者自负10%的责任。
2009年11月30日凌晨4点,吴某酗酒后带朋友李某借到盛某的车,李某在副驾驶位置。后吴某因超速行驶,车辆失去控制,撞到道路左侧行道树上,李某重伤死亡。
事后,益阳市交警支队作出了吴某负全责、乘车人无责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认为李某明知其喝酒开车而不制止,对损害应负主要责任。李某父母将吴某和车主盛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损失3624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吴某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应负主责,车主盛某出借车辆给无证人员,应负次要责任,死者李某明知驾驶员无证酒后驾车而乘坐,亦有一定的过错。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吴某负60%责任,盛某负责30%责任,李某自负10%。 (潇湘晨报 张跃飞 罗龙辉 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