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崔女士本答应将房屋出售给刘女士,但在办理手续时却拒绝配合,并反悔将房屋卖给他人。此举导致刘女士买房一事被拖延,已追不上飞涨的房价。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崔女士返还刘女士已付购房款,并赔偿买方因房屋涨价造成的损失62万元。
2009年5月,刘女士看中了海淀区八里庄的一处房子,通过中介与房主崔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为71万元。随后,刘女士交纳了定金,并在崔女士认可的情况下向监管银行交纳了首付款21余万元。
因为刘女士购买时非首套房,不能享受银行贷款的优惠,中介公司又向刘女士推荐其他银行,但在此过程中,崔女士不但不予配合办手续,还以刘女士迟延交纳首付款、无法贷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刘女士则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到法院打起了官司。在诉讼期间,崔女士将此房屋转卖给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中介公司和刘女士同意办理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崔女士仍拒绝协助,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并在诉讼中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售他人并过户,因此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崔女士返还定金和首付款23万余元,并赔偿刘女士由此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62万余元、中介费3万余元。
非违约方有权索赔
■法官释案
此案主审法官孟凯锋表示,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此案中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崔女士不认真履行合同,并在诉讼中将房屋转卖他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只能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崔女士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将已经收取的定金、首付款返还,并赔偿刘女士因房价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和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