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8月26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一提民事诉讼,大家都知道打的是证据。今天我们一同来关注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能否作为打官司时的证据问题。北京冯先生向法庭提交妻子孙女士的QQ聊天记录,主张妻子有外遇,但是没有被法院认定,而在王先生和李女士的纠纷中,电子邮件却被作为重要证据成为法院断案依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到底什么样的网络交流证据能在诉讼中被认定?
聊天记录作证据
北京密云法院刚刚审理了一起丈夫用QQ聊天记录证明妻子有外遇,要求离婚的案件。冯先生和孙女士原本青梅竹马,2005年结婚,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但是冯先生最近怀疑妻子有外遇,就派出朋友马某分别与孙女士和所谓的第三者李某在QQ上聊天,孙女士在QQ上承认自己有外遇。冯先生据此提出离婚,但是孙女士却坚决否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刘洋介绍:
刘洋:因为在QQ上聊天并不显示QQ的号码,而是QQ的昵称,他的妻子称在网络上这个昵称非常多,而这个昵称不是她的,是别人的,虽然记录上有他妻子的图片、包括他妻子和女儿的图片、视频,还有李某的照片,但是妻子一直不承认,她认为现在QQ木马比较猖獗,视频盗号比较严重,她认为这些号码都不是她聊天的东西。
孙女士告诉法官,她每天都上网,在网上说自己的真心话,可以发泄心中的忧愁,但是早已开始使用新的QQ号。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对这份记录进行了详细考量。
刘洋:法院认定的话需要看信息生成的环节,看它的技术程序和生成系统是否可靠,第二是看聊天记录的传递环节,因为聊天记录是要经过网络进行传输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受到一些影响,干扰它的证明力,第三要看聊天记录的储存环节,把它摘下来的时候完全可以进行篡改。
最后法院认为冯先生和孙女士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因生活琐事而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QQ聊天记录具有虚拟性,并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孙女士有外遇,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官刘洋分析,如果冯先生提交的不只是QQ聊天记录这份孤证,也许将是另一个结果。
刘洋:如果他有证据证明妻子、所谓的第三者,昵称就是这个昵称,而且昵称对应的准确的QQ号,这个证据基本是可以认定的,除非他的妻子证明她的号是被盗了的,才能推翻这个证据。
法院不采信复制粘贴的打印件
一方面,我们也和法官一样,希望这对夫妻能够修复感情的裂痕,但同时我们也有一个疑问要解决,那就是,在当前这个网络交流的时代,怎么做,电子邮件、QQ、MSN的记录,才能在打官司时成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呢?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孟凯锋刚刚审理了一起以多年电子邮件来证明男女双方存在同居关系,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房产均享有权利的案件。对电子邮件、QQ、MSN聊天记录如何成为定案证据,孟凯锋首先建议进行公证。
孟凯锋:证据讲究它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至少通过公证之后它的真实性可以被法院认定,也就是这个邮件或QQ记录确实在网上客观存在,法院采信率比较高。
法官建议,如果不能公证,就采用截图方式,因为复制粘贴的打印件法院是不采信的。
孟凯锋:如果不能公证,可以采用截图的方式,保持邮件最原始的状态,不是说复制一下粘贴在word文档里,再打印出来。
孟法官强调,公共互联网上的邮件和聊天记录,因为修改成本非常高,所以证明效力要高于内部网络。同时,要提供旁证来完善证据链。
孟凯锋:这种孤证还是不行的,还有有旁证来证明,比如名片、通讯录上会写邮箱,证明发件人的身份。
法官强调,司法实践证明,大事儿、要紧事儿还是白纸黑字写下来好。
孟凯锋:双方真达成协议,最好落到纸面上,双方签字确认,这样效率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