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长沙河西的陈女士(化名)一家三代五口人住在一起已经好几年了,很少产生摩擦。直到这一次买房,儿媳和他们在房产的占有权问题上产生了分歧,陈女士觉得这房子就像个定时炸弹,原本和睦家庭关系变得微妙起来。
陈女士的儿子和儿媳是4年前结婚的。儿媳来他们家后,陈女士一直把她当女儿来看待。自从3年前有了小孙子,一家人的关系更加融洽。然而原本平静的一切,因为一套房子闹得不可开交。
今年3月,陈女士夫妇决定拿出积攒了一辈子的钱买一套房子。新房子有70多平米,首付30万由他们老两口出,房子的贷款除儿子公积金还的部分外,也由他们老两口来还,户主写的是儿子的名字。陈女士想,儿子和儿媳现在感情是很好,万一哪天闹离婚了,儿媳要分走一半房子,那他们不是老无所依了?为此,陈女士就在购房协议上写明儿子占99%的产权,儿媳只占1%的产权。
本来给儿子买房是件好事,但现在在陈女士看来,却引起了家庭风波。
陈女士一方:多次向儿媳解释说自己并非防着她,只是这房钱是辛苦攒的,只要不离婚,谁占多少股权又有什么重要。或者只要儿媳肯和她签个协议,保证在他们老两口在世时如果离婚就不能分走房产。
儿媳一方:陈女士说,儿媳坚持要把自己的股份改成50%。对于陈女士后来说的协议,儿媳也不愿意签,她觉得只有外人才会签白纸黑字的协议。
儿子一方:陈女士说儿子也支持她,房子是我们买的,他用公积金还房款也算是对我们的一片孝心了,但老婆还不理解他。
[专家解答
问:陈女士想知道,“如果真的在购房协议上写儿媳占有50%,儿媳又没和我签那份协议书,按照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离婚后儿媳是不是可以分走那50%的房产?”
答: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剑表示,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相关规定,所以如果该套房屋由陈女士夫妻出资购买,只是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那么一旦进行分割,该套房屋应当依法属于陈女士儿子所有。只是对于儿子用自己的公积金还贷部分,由儿子对儿媳进行相应补偿。
此外,如果陈女士出资购买了房产,在进行产权登记时注明儿媳占有50%的份额,即视同对儿媳进行赠与,那么如果万一儿子儿媳离婚,儿媳是可以主张自己对该房产拥有50%的产权的。但是如果儿媳与陈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老两口在世时如果离婚就自愿放弃对该房产份额的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前或是婚内签订的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协议只要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它法律规定不相冲突,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原则上是承认其效力,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丈母娘有话说
若双方还贷,房产证上要有女儿名字
都说“长沙丈母娘”厉害是全国闻名,为此甚至有人不敢娶长沙妹子。不过在房产的问题上,长沙丈母娘表现出宽容和大度,当然她们也有自己的坚持。
禹女士:46岁。女儿20岁,大学在读。
不存在什么房产证不写名字女儿不嫁的想法,我觉得谁买的房子归谁这种做法是很公平的,又不是拿女儿换房子。当然如果我的女儿和他一起还贷的话,房产证就必须加我女儿的名字。
罗女士:48岁。女儿24岁,恋爱中。
那还是希望加上我女儿的名字,这个问题应该在婚前就讨论好,如果我女儿也有还贷那加名字就不用说了,就算是男方的父母买的,也应该多为我女儿考虑一下,毕竟女性还是处于弱势,我当然不希望自己女儿吃亏,毕竟房子是最大的固定资产,还是有个保障。
李女士:68岁。女儿30岁,已婚。
女婿在婚前花了60多万买了一套房子。和女儿谈恋爱后,我很认可女婿,毫不犹豫地拿出了20多万私房钱给他创业。现在,女儿已结婚并生了小孩,夫妻俩很恩爱。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女儿有点不安。没有想到女婿主动带着女儿一起前往房产局,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她的名字。我很感动,这也给了女儿一颗定心丸。 (潇湘晨报 任文婧 全欣 谢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