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冠南 实习生/邱妍)6岁时被人拐卖外地,17年后通过网站和亲生父母团圆,男青年甘林的故事让人感慨。而如今,甘林又遇到了法律维权的瓶颈。今年6月,他向人贩子索赔17万元,却只获赔28元。昨日,甘林状告人贩子的案子在广州中院二审。甘林和其父母提出向人贩子邱文龙索赔17万元精神损失。由于被告邱文龙正在服刑,缺席了昨日的庭审。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庭审直击】索赔精神损失费 生母当庭落泪
1993年,广州人甘林在6岁时,被父亲好心收留打工的邱文龙拐卖,17年后甘林找到亲生父母,邱文龙被捕,并在越秀区法院获刑6年。甘林的父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然而依法不能被法院受理。
今年6月,该案在海珠区法院一审,甘林除了索赔17万,还索赔被拐当天穿的一件新衣服价值28元,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邱文龙赔偿甘正洪一家经济损失28元。
对于为何请求法院判赔17万元精神损失费,原告律师蔡险峰在法庭上称,甘林被拐时年仅6岁,这17年来,甘氏夫妇多次辗转广东、湖南、湖北、福建各地苦苦寻找自己的儿子,又因为丢失儿子而深深自责,事业和家庭也因此遭受了无法估量的损失。这个家庭关了自家开的店,不顾一切地寻找儿子,实际损失远远不止17万元。依据有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考虑被告人还在服刑和经济承受能力,才仅仅提出17万元。
“当年被拐卖的经历一直影响甘林,几经转手、改名换姓给他带来的痛苦难以消除,他们一家人都无法原谅邱文龙。”蔡律师说人贩子邱文龙多年来就住在甘林所在的县,自己也生育了儿女,但他从不反悔拆散他人骨肉的行为,放任甘林一家的痛苦与日俱增,这种精神损害必须赔偿。当蔡律师陈述至此,甘林生母杨治芳潸然泪下,不时用手帕擦拭眼角的泪水。
由于被告邱文龙正在服刑,缺席了昨日的庭审。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以案说法】受害人获精神赔偿案例较少
代理律师蔡险峰称,就他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被拐卖儿童的亲属成功获得精神赔偿的案例国内目前还比较少见。他认为,这除了不少受害者家属没有适时提出索赔请求外,法院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不支持索赔也是原因之一。
原审海珠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不予受理,故对原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损失费17万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驳回了原告的这项诉讼请求。
蔡险峰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在实践中,《侵权责任法》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而刑事案件又一刀切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了被拐儿童索赔难的困局。
蔡险峰呼吁在审理被拐卖者的民事诉讼赔偿案件时用足、用好法律,通过民事判决真正震慑犯罪,弥补这类犯罪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的精神和物质损失。他同时提醒受害儿童家长,要尽可能留下在寻找儿童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所有证据,以备索赔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