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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关注离婚涉房案:女方首付得房产 男方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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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田晓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解三》)施行后,昨天,西城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审理首起涉房离婚案。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原告钟先生和被告张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前,张女士为购买涉案房屋缴纳了首付款,并进行了产权登记,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2008年,张女士以钟先生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并得到法院支持。去年,张女士出售了涉案房屋。再次出现的钟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系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出售房屋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张女士认为涉案房屋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钱。

 

  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法律释明和调解工作,最终钟先生和张女士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并由其给予钟先生相应的补偿款。

 

  法官释法

 

  会考虑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承办案件的韩涛法官表示,根据《婚解三》第10条规定,对于涉案房屋,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所有,本案中,即张女士有权获得房屋。同时法条还规定,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本案中,根据《婚解三》,张女士取得了房产,但需要进行相应补偿。这种法律设计,既保证了公平,也能有效地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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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可约定房屋共有

 

  《婚解三》出台后,房产交易中心比平日更为繁忙,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来咨询在房产证上增加姓名的市民多了起来,主要是年轻夫妻。“大多数年轻人都是贷款买房,房子目前处于抵押状态,只有还清贷款,抵押状态解除后,才能办理‘增加共有权人’的业务。”工作人员的回答,让很多人颇为失望。

 

  对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表示,虽然房屋在抵押、查封、冻结等状态下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只要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房屋共有”,即构成了合同关系,具备法律效力,离婚时,夫妻就可以平分房产。

 

  不过,刘律师提醒,双方的约定和产权登记仍有不同,即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的是丈夫,其擅自变卖房产,妻子不能向善意购买者追索,只能要求丈夫赔偿;如果共同登记的话,那么在不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谁都无法处置房屋。”

 

刘律师还建议,夫妻不要因为一部新法,就绞尽脑汁地相互“算计”,过多纠结于房屋产权问题,反而可能伤害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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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词《婚解三》,离婚房产归属权,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房屋共有” 具备法律效力?咨询房产律师
关键词:房屋产权,广西房产律师,南宁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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