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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会计QQ群侮辱上司 法官提醒:网络言论要把握好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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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只是私下泄愤,说说老板坏话,没想到,因为这几句话,竟然被告上了法庭。

 

  王小姐虽然承认自己有错,但仍觉得委屈。

 

  昨天,奉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

 

  老板周先生赢了官司,可仍有些愤愤不平。

 

  他认为,王小姐说他的坏话就算了,还带上了公司,害得公司都招不到人,年轻人不懂事,就得给点教训。

 

  法官提醒,每个人在网络上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也必须把握好言论的尺度。

 

  跟老板吵完架辞了职

 

  王小姐年纪不大,1988年出生,今年24岁,专科毕业,工作也有两三年了。

 

  今年3月初,王小姐应聘到了周先生的公司,担任企业会计。

 

  328日,王小姐受公司指派,开着周先生的车,到一家银行办理转账业务。

 

  没想到,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汽车被撞坏了,还好人没事。

 

  出了事,王小姐工作的心思也没了,赶紧打电话向周先生汇报。

 

  周先生一听人没事,就继续谈论起工作来。

 

  “我都这样了,你还问这些?你到底是关心人命还是你的业务?”王小姐火一上来,指责周先生“没人性”。

 

  被下属骂了,周先生心里也不舒服。两人争执起来。

 

  “我不干了!今天就辞职!”王小姐下午回到公司后,就递了辞职信。

 

  QQ群里大骂“老板是畜生”

 

  当天晚上,王小姐越想越火大,憋着不是味儿,想发泄。

 

  她上了QQ,在一个QQ群里开始抱怨。

 

  “周XX是个神经病,是穷鬼!”

 

  “这样的人死了,都没人收尸。”

 

  “他也许是个神经病吧。”

 

  这个QQ群里面的成员,都是奉化当地一些从事企业会计的人同行,对彼此的公司有所了解。

 

  听了王小姐的话,群友们纷纷起哄,帮着她骂周先生。

 

  周先生不太上网,但第二天,他就从同行一个朋友那里听说了此事。

 

  “她刚没了工作,小女孩年轻不懂事,算了。”一开始,周先生不把这当回事。

 

  公司两周招不到会计

 

  王小姐走了,得有人顶上她的工作。

 

  周先生对外发了招会计的告示。

 

  可一连过了两个星期,都没人来应聘。

 

  正巧,周先生的朋友将QQ群里的聊天记录打印了一份给他看。

 

  “如果那家公司招会计的话,千万不要去,因为那个老板周XX是个畜生,很没有良心的!”

 

  周先生火“腾”一下就冒了上来。“骂骂我就算了,把我公司都骂进去,现在连人都招不到了!”

 

  411日,周先生报了警。

 

  面对民警的询问,王小姐承认了自己在QQ群里骂周先生的事,表示愿意道歉。

 

  但对于因她的话而导致周先生公司招不到人这一说法,由于没有足够证据,最终不了了之。

 

  老板怒告前下属索赔1万元

 

  会计一职仍没有着落。

 

  “不能就这么算了,年轻人不懂事,也要吸取点教训。”周先生到法院起诉了王小姐。

 

  周先生说,他不断接到朋友和公司客户的电话,问他王小姐在QQ上说的话是否属实。“这对我个人和公司的名誉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周先生说,那个QQ群的成员基本为奉化当地企业的会计、出纳,有200多人,正因为王小姐在群里说的那些话,导致自己公司一直无法招到合适的会计。

 

  另外,周先生表示,截至起诉,王小姐也没有向他赔偿道歉,自己的精神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他要求王小姐赔礼道歉,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判决:下属应向老板赔礼道歉

 

  昨天,法庭经审理后,确认了王小姐在QQ群发表侮辱性言语的事实,认为她不能正确处理个人的私人矛盾,利用网络发布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损害了周先生的名誉。

 

  法庭认为,王小姐的行为违法,且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立即停止,并向周先生赔礼道歉。

 

  而对于周先生要求王小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原告的个人名誉权,但并不存在侵害致使原告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存在。”法官解释说。

 

  法官提醒:网络言论自由但要把握好尺度

 

  “其实这点钱对我来说无所谓的。”昨天,周先生告诉记者,打官司就是要讨回一个公道,“年轻人做错事,可以原谅,但错了,就要承担后果。”

 

  周先生表示,希望王小姐今后成熟些。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每个人在网络上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也必须把握好自己言论的尺度。

 

法官说,如果遇到纠纷,希望借助网络来寻求网友的支持,最好以陈述事实为主,不要夹杂个人的感情因素在里面。“尤其不要发表涉及矛盾对方个人名誉、企业名誉的言论,因为这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冯筏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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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词网络言论 网上侮辱老板,网络发布侮辱性的语言是否侵权,咨询网络律师
关键词:网络言论,广西民事律师,南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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