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两个曾经相好过的同学孔林与柳香,各自成家立业后,因旧情复燃,非婚生下儿子小明。为了小明的抚养费问题,两人走上了长达12年的纠纷路。7月15日,孩子的父亲第三次领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他被要求按工资的增长比例相应提高抚养费。
亲子鉴定确认生父
支付5000元抚养费
1992年,时年32岁的孔林在马山县某机关上班。在一同学的婚礼上,他与同学柳香相遇。中学时,两人就互相喜欢。毕业后两人失去了联系,各自成家立业,为人父母。这次邂逅,两人旧情复发,之后开始频繁幽会,并于1994年5月,生下了小明。
就在孔林和柳香为儿子的出生高兴时,柳香的丈夫知道了情况,毅然提出离婚,并带着女儿离开了柳香。随后,孔林的妻子也知道了事情真相,她对丈夫的行为虽然很气愤,但表示坚决不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孔林矢口否认小明是他的亲生骨肉。
昔日对自己疼爱有加的男人,关键时刻却如此负心,柳香由爱生恨。
为证明小明是孔林的亲骨肉,并由他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柳香一纸诉状将孔林告上了马山县法院。在法院庭审中,孔林死活不承认小明是自己的儿子,并拒绝支付抚养费。经过DNA亲子鉴定后,原南宁地区中级法院于1996年10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小明是孔林的亲生儿子,并判令孔林支付抚养费5000元。
母子生活陷入困境
生父应追加抚养费
随着小明渐渐长大,柳香发现孔林支付的5000元抚养费远远不够支出。2005年8月,柳香以儿子的名义再次向马山县法院起诉,要求孔林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时认为,孔林应按自己当年每月800多元工资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判令孔林从2005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儿子抚养费25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转眼到了2008年,虽说小明慢慢长大,生活基本上能自理,柳香也可外出务工挣钱养家,但生活依然入不敷出。而孔林每月工资从2006年7月的1300多元涨至2008年的2400多元。柳香多次找到孔林商量追加儿子的抚养费,但孔林每次都找理由推脱。
生父工资已经上涨
抚养费要随之增加
2008年2月,柳香向法院起诉,要求孔林从2006年7月份起,按其月工资总收入的30%支付小明的抚养费。在法院庭审中,孔林坚决不同意柳香提出的要求,并提出如果柳香没有能力抚养儿子,则由他自己进行抚养。
法院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需要,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负担能力、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不断上涨,孔林原来每月给付的250元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其子要求增加抚养费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7月15日,马山县法院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孔林从2008年2月份起,每月25日前支付儿子抚养费605.5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