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屯溪区卫生局原局长余红云在该区筹建社区卫生服务站时,多次从承建商手上获得好处,2010年5月前后,余红云听到将要被调查经济问题的“风声”,于是将自己当局长时受贿的赃款退还行贿人。法院查明7次犯罪事实,余红云共退了5次。
7月27日下午,屯溪区法院对余红云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局长受贿名目多
在法院查清的受贿事实中,余红云基本都是在卫生设施基础建设中捞得好处,其中有项目承建人上门为“照顾”表示“感谢”,也有余红云主动伸手索要,其名目也是多种多样,诸如“管理费”、“劳务补助费”、“奖励”等等。
其中最多的一笔为“管理费”,共计12万元。2004年12月,区卫生局与屯溪某卫生院签订《综合目标管理协议书》,余红云要求吴某(时任该院院长)每年向区卫生局上交“管理费”,2006年至2008年间,吴某按照余红云的吩咐,共计将12万元直接交到余红云的办公室,每次收钱时余红云都将姜某(时任该局副局长,已被判刑6年)叫到场,之后两人私分,余红云得款6万元。
另一笔“管理费”数额也较大,2001年,区卫生局建立屯溪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承包经营人江某按照余红云的要求每年上交“管理费”,在2003年至2010年每年端午、中秋、春节期间,江某都会给余红云“上贡”,累计达7.3万元。
2004年6~7月间,黄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屯溪区某医院综合楼代建工程。 9~10月,余红云及姜某等四人一起商议,想从该公司搞点钱。同年11月,余红云向该公司董事长吴某表达上述意思,吴某答应给10万元作为他们的“劳务 补助费”。
听到“风声”忙退赃
在法院查明的7次受贿贪污事实中,余红云共全部或部分退赃5笔,其中一次行贿人将退回的赃款再次交给余红云时,他还是收下了。 2003年,接受江某“上贡”7.3万元的“管理费”后,2010年5月,余红云听说有人举报其经济问题,遂将一张8万元国债存单退给江某,江某欲将该存单还给余红云,未果。后江某将存单交给纪检委。
2004年12月余红云接受吴某“管理费”12万元,2010年5月~6月,余红云听说纪检部门查区卫生局小金库,为掩盖事实余红云将姜某及吴某约在屯溪一餐厅,将一张12万元的存折还给吴某(12万元中含分给姜某的6万元),姜某向被告人余红云出具了6万元借据。之后吴某又将存折退给了余红云。
余红云没有退的赃款有两笔,一次为2004年6~7月收受的10万元“劳务补助费”,与姜某等人私分。另一笔是余红云受贿潘某“感谢费”5000元,2009年8月潘某承建屯溪某卫生院二期装饰工程,余红云在该工程中对潘某给予关照。
一审获刑8年
7月27日下午,屯溪区法院对区卫生局原局长余红云受贿贪污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非法所得22.64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余红云当庭表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余红云利用担任区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卫生设施基础建设中,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32.9万元,个人实际分得20.65万元。此外,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余红云将虚开的建筑装修票据到其下属医院报销人民币1.99万元。
鉴于余红云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安徽商报 洪艳、刘培凤、张冬、马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