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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丈夫与好友暧昧 妻子拔刀将其捅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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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与异性交往过密,妻子费馨强势让丈夫写下保证书。谁知,丈夫又与自己的好友短信联系频繁,多心的妻子以为丈夫花心不改。就在丈夫与好友再次见面时,费某冲动地将好友捅伤,致其重伤。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刘洋与费馨两人是自由恋爱,结婚8年。为了给妻子一个好的生活,刘洋一心扑在工作上。而费馨则为了照顾家庭放弃了自己的工作,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因刘洋应酬多,结交的异性朋友自然也很多。费馨认为丈夫不应该和异性交往过密,而刘洋则认为都是逢场作戏,不会认真。两人时常为此事吵架,有次甚至动手。为了给自己一份安全感,费馨让刘洋写了份保证书:和异性保持距离,如果是因刘洋的原因离婚,财产都归费馨。之后,刘洋的行为有所约束。但一次偶然,费馨发现丈夫手机里存了很多好友王冉的短信,两人还经常相约吃饭。这让费馨很生气,问刘洋,刘洋则称两人有生意上的来往,问王冉,王冉也是这个说法。但费馨不相信,认为两人有暧昧。一天晚上,费馨跟踪刘洋,发现其和王冉单独在吃饭,冲动的费馨上去就向王冉捅了几刀。等费馨清醒过来时,王冉已经倒在血泊中。

  “我和王冉很清白,有业务联系。现在我妻子都被判刑了就不应该再赔钱。”当王冉要求费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元时,刘洋一口拒绝了。为此,王冉诉至法院。在王冉看来,自己是有家室的人,好友费馨无故猜疑两人有不正当关系,这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创伤,破坏了自己的名誉。更过分的是,在没弄明白事情之前,将其捅成重伤。念在两人是朋友一场,现在也就不追究精神损失费,但要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费馨捅伤王冉,致其重伤,其犯罪行为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后,法院判决费馨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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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词人身损害赔偿,故意伤人刑事律师,南宁刑事律师
关键词:认定故意伤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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