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接连病假的女雇员病情有假,要求陪同核查被拒后,某货运公司将这名女员工解雇,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近日,长宁区法院民一庭一审审结此案,货运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法庭驳回,应向被解雇的女员工支付4.32万元赔偿金,并支付病假工资1112元。
2004年11月,李小姐入职某国际货运公司担任操作员。去年6月,公司与李小姐签订了自当年6月1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小姐的工作岗位及劳动报酬不变,工作地点变更到浦东机场附近。也就是从6月10日起,李小姐接连向公司请病假,病因先后为扁桃体炎、腰部扭伤、耳痛、腰部软组织挫伤以及睡眠障碍等。7月下旬,公司提出派行政人员陪同李小姐到指定医院复查,以确定病情的真实性,李小姐没有同意。
8月10日,公司致函李小姐,表示无法认可未在公司行政人员陪同下赴指定医院开具《疾病证明单》,确认李小姐于7月23日至8月10日连续旷工13天,构成严重过失行为,决定自8月1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8月13日,李小姐收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同年9月7日,李小姐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月1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货运公司应向李小姐支付赔偿金4.32万元,并支付病假工资1112元。货运公司不服仲裁于今年1月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货运公司在诉状中称,李小姐的病情毫无规律,且之前毫无征兆,公司为了核查病情的真实性,提出由行政人员陪同李小姐到指定医院复查,这一要求合情合理。但是,李小姐既不配合复查,又不来上班,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不应支付赔偿金及病假工资。李小姐则辩称,自己没有旷工行为,交给公司的病历、就诊发票、医院盖章的病假单等,都能够证明自己的病情是客观存在的。公司相关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自己有权予以拒绝。
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货运公司应支付李小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32万元,并支付病假工资1112元。
【法官说法】
本案审判长娄嬿表示,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任意解除。本案中,货运公司因李小姐连续病假进而对其病情产生怀疑,要求在公司行政人员陪同下去指定医院核查病情,这一要求于情于法都不符合。李小姐明确拒绝后,货运公司以“无法认可未在公司行政人员陪同下赴指定医院开具《疾病证明单》”为由,将李小姐病假期间视为旷工,这一做法同样没有法律依据,也与事实不相符合。货运公司据此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具有违法性,货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