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丹7月11日电(梁秀鸾 覃秀玉)广西南丹吴姓男子与朋友共同出资购买南丹县的某选矿厂,后更名为雁翔矿业有限公司,吴某任法定代表人。吴某却利用手中掌管的职权挪用资金300万。7月11日,笔者从南丹县法院获悉:吴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责令吴某退赔人民币3458394.62元给南丹雁翔矿业公司。
2010年8月24日,南丹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李某报案称,吴某(男,39岁,南丹县人)在担任南丹县雁翔矿业有限公司法人期间,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挪用资金300万,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接报后,南丹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掌握了吴某的犯罪证据,一起特大挪用资金案就此浮出水面。同年10月19日,南丹警方将吴某抓获归案。
2007年7月12日,吴某与李某、韦某出资收购南丹县某选矿厂后更名为南丹县雁翔矿业有限公司,吴某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27日,雁翔公司在南丹县工商局变更登记,变更后李某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9月3日,吴某任雁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未与公司其他股东商量的情况下,便以雁翔公司的名义与南丹县某大地矿业有限公司签订共同使用尾矿库协议,将雁翔公司所有的一尾矿库与某大地公司共同使用,从某大地公司获补偿费100万元未交公司,而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中90万元偿还给宁某、10万元偿还给他人,至今无力偿还给雁翔公司。
2008年5月5日,吴某任雁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背着雁翔公司其他股东伪造股东决议,私自以雁翔公司的名义将雁翔公司财产作抵押,以贷款购买原矿为由,与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签订期限为2年(2008年5月5日至2010年5月4日) 贷款200万元的合同。次日,信用社某分社将200万元转到雁翔公司在信用社的贷款账户。2010年5月7日,吴某将该款从公司账户全部转到其在信用社的个人账户,后将140万元转到韦某的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所欠韦某的债务、将40万元转到刘某的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所欠刘某的债务、余下20万元已由吴某于2008年6月份自己使用完毕。期间,只支付贷款利息443126.19元。贷款到期后,吴某无力偿还。
2010年9月25日,信用社将雁翔公司起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偿还贷款本息。2010年12月29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由雁翔公司偿还贷款本息的判决。2011年3月1日,雁翔公司向信用社归还该笔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58394.69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假借公司名义以公司财产抵押取得贷款200万元,其挪用资金的主观故意仅是该笔贷款。至于利息是因贷款规则产生,公司为吴某支付贷款利息不属于吴某挪用资金,故吴某挪用资金的数额只能认定为300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