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思娅)男子强奸女儿入狱后遭女儿起诉讨要拆迁款。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女儿分得42万余元的拆迁款。
现年23岁的刘翠玲家里有四口人,曾共同生活在小汤山附近的一处院落内。2005年,刘翠玲的父亲刘铁柱因强奸女儿受刑罚,至今仍在监狱服刑。
2009年,刘翠玲因符合分户条件,获批在院内分出180平米的宅基地一宗。其后,她加盖数间房屋并装修。随后,村子面临拆迁。她弟弟代全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定向房认购书,并领取全部拆迁款,购买了3套定向安置房。
刘翠玲称,根据政策,每个家庭成员及每宗宅基地均有40平米的定向安置房认购权,她因此享有80平米的安置房认购权。
刘翠玲将母亲、弟弟和服刑的父亲起诉,称父亲强奸她一事使她遭受了无法承受的人伦之痛,她绝无可能与父亲再共同生活,因此要求分走定向安置房中的一套,并要求父亲支付其近60万的拆迁款。
庭审时,刘铁柱说,院内房屋是他盖的,全部补偿款都应归他所有。刘翠玲的母亲和弟弟则同意其诉求。
法院认为,刘翠玲出资新建的房屋属于她和父母共有,可分割拆迁款,因此判决刘翠玲分得拆迁款42万余元。法院指出,双方可在取得回迁楼的所有权后,另行起诉回迁房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