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因嫌老公给婆婆看病花钱多,儿媳妇居然要杀死婆婆。近日,由河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某故意杀害婆婆(未遂)一案,由河西区法院一审宣判。虽然韩某不供认,辩护人也为其提供无罪辩护,但法院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印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因而支持了河西检察院的指控意见,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回放
“杀死她,给你们每人2万”
经查,韩某与许某某结婚后,因嫌许某某给其母向某(89岁)长期花钱治病、雇佣保姆等费用开销过大而心生不满,为摆脱生活负担,产生害死向某的恶念。2009年年初,韩某在河西区其家中,对向某施恶,捂嘴、掐脖子,被保姆李某某劝阻。后来,李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许某某,之后便辞掉了这份保姆工作。
2009年9至11月间,韩某先后多次唆使家中同时雇佣的保姆张某某、胡某某帮其杀害向某,说可以趁向某上厕所时用毛巾将其捂死,还说事成之后给每人2万元好处费。两位保姆感觉事情不对,拒绝了,并将此事告诉了许某某。后来,在许某某告发下,公安机关将韩某抓获。
被告辩解
“只是发泄,不想真害婆婆”
河西区检察院公诉科受理此案后,韩某辩解自己跟保姆张某某、胡某某说害死婆婆的话是一种解压发泄,并不是真的要杀死婆婆。因为韩某的行为只停留在教唆阶段,其罪行暴露较少,个别关键证人无法联系到,给本案固定证据、准确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查清事实,承办人及时对保姆李某某的证言进行了复核,让韩某及保姆对谈话录音进行确认,查明韩某和许某某家庭财产情况,调取韩某相关品格证据。经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承办人认为,韩某为摆脱其婆婆带来的生活负担,唆使保姆杀害被害人的过程已十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韩某的辩解不仅与案件事实不符,更有悖常理。
庭审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庭审中,韩某仍拒不认罪,其辩护人认为韩某没有主观杀人故意且客观未造成任何后果,同时韩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故提出认定韩某故意杀人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
公诉人通过当庭讯问韩某,出示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使本案事实清楚地展现在审判人员面前。同时指出,韩某教唆两名保姆实施的是故意剥夺其婆婆生命的犯罪,虽然两名保姆对此予以拒绝,并没有实施杀人行为,但韩某的教唆行为已经完成,其构成犯罪不受保姆是否实施杀人犯罪的制约。
公诉人认为,韩某的教唆杀人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和教唆犯的规定,应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河西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意见,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