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共用一壁墙的平房,一下跃升为高达 5层的小洋楼,影响了邻居的通风采光。为此,邻居起诉,要求对方消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日前,市二中院对这起相邻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却驳回了邻居的诉讼请求。法官解释,之所以判邻居败诉,是因当事双方此前有约在先,即约定一方今后房屋改建升高,另一方不得阻挡。
老邻居面临新问题
万州区白羊供销公司和镇上居民老陈,是几十年老邻居,双方房屋还曾共用一壁墙。1990年11月8日,供销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将房屋升高至两层,为此双方签订了协议。协议第4条规定:供销公司在原基础(含共墙)上加高,屋后面开窗;如老陈家以后房屋升高,供销公司不得阻挡。
2008年12月,老陈将房屋卖给向某,并与向签协议称:老陈与供销公司1990年签订的共墙协议所涉及的权益,转让给向某。2009年,向某经当地镇政府和建管部门批准,将所购平房改建为5层小洋楼。
向某在改建时还主动退步,不再与供销公司共墙。但向某的高楼,却严重影响了供销公司房屋的通风采光。为此,供销公司在与向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去年将向某起诉到万州区法院,要求对方消除对其房屋的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不过,向某却认为,供销公司和原房主老陈有约在先,即老陈房屋改建升高对方不得阻挡。现在他成为新房主,先前的约定仍有效。因此,向某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判决供销公司败诉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可确认供销公司应知道该约定意味着如果老陈家升高房屋,他们在共墙上方开设的窗户所享有的通风、采光权益的期限即届满。因此,老陈家的房屋升高,并不侵害供销公司的利益。同理,在向某成为新主人后,这份协议应当有效。由此,万州区法院驳回供销公司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供销公司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双方1990年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义表示,对相邻双方改建时和改建后有关权益予以了限制,即不得妨碍相邻方房屋正常升高。因此,供销公司的诉讼请求与协议内容相悖,故不予支持。为此,市二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