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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出纳挪用公款403余万 辩称炒股是为了填“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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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在法庭上(沙区检察院供图)
前夫做服装生意和汽车租赁生意差钱,她二话不说先后“支援”几十万元。她自己也是一出手就买几套房、几辆车,她和别人出去耍也“耿直”的全部买单。而且,她还一度在股票、黄金、期货市场上“拼杀”。

 

  看到这些,你会不会认为她是个商界女强人?其实,她只是一个出纳员。而她大肆挥霍的这些钱,都是挪用的公款。昨日,原沙区公路局、沙区公路养护段出纳吴某,因涉嫌挪用公款403万余元,在沙坪坝区法院受审。

 

  挪用公款403万余元

 

  今年38岁的吴某,从1993年起开始担任沙区公路养护段出纳。2009428日至当年928日,任该单位会计。20077月至去年1231日,任沙区公路局出纳。其间,他还担任了沙区公路养护段工会出纳,以及重庆市渝达公路桥梁总公司沙区团歇D段项目部(沙区公路养护段挂靠重庆市渝达公路桥梁总公司的全资项目)出纳。

 

  公诉人称,吴某在2005124日至去年1215日期间,利用担任这些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自行开具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从单位账上支取现金和转账共计73笔,金额403万余元,且未记账。其中,她以用途为“差旅费”、“备用金”的名义自行开具现金支票,支取沙区公路局银行存款共34笔,金额92.6万元;以用途为“人工费”、“备用金”、“劳务费”的名义自行开具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从沙区公路养护段银行账户上支取现金和转账共计12笔,金额74.5万余元;以用途为“差旅费”、“备用金”、“人工费”、“劳务费”的名义自行开具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从沙区公路养护段工会银行账户上支取现金和转账共计15笔,金额100.5万余元;以用途为“人工费”的名义自行开具现金支票,从重庆市渝达公路桥梁总公司沙坪坝区团歇D段项目部银行账户上支取现金和转账共计16笔,金额148.8万元。这77笔中,有4笔共计13万余元,她后来退了回来。

 

  帮两个前夫做生意买汽车

 

  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吴某没有任何异议。“都怪自己交友不慎”,法庭上,她说出这样的一句话。

 

  原来,2005年下半年,吴某与第一任丈夫离婚后与张某结婚。张某没有工作,向她提出想做生意。于是,吴某先后给了张某50余万元,帮其从事服装生意和汽车租赁等生意。而张某每月的生活费包括打牌输掉的钱,都由吴某支付,光是这笔钱就高达40余万元。这些钱,都是吴某在单位挪用的公款。但她和张某的婚姻却并没有因为她的慷慨而幸福下去,经历了离婚、复婚之后,最终她还是和张某离了婚。

 

  之后,吴某又嫁给了另一个张姓男子。这次,她没有给对方多少钱,只是给了一辆价值10多万元的福克斯轿车,但这次的婚姻也没能维持多久。“我真的十分后悔”,法庭上的吴某哽咽着说。

 

  吴某交代,她挪用的公款除给两个前夫之外,她自己还炒股票、炒房产、炒黄金、炒期货。在炒黄金时,除了运作自己的账户,她还用母亲的名字开设一个账户运作。此外,她还购置了4辆汽车,还到广西从事“私募资金资本运作”。同时,她平时的日常花销也很“潇洒”,常邀约朋友出入娱乐场所,通常都由她买单,每次都会花掉一两千元。她还喜欢网购日用品。几年下来,其在个人消费方面就用了大约60万元。

 

  辩称炒股是为了填“漏洞”

 

  检察机关查明,吴某挪用的公款中,给前夫的花销约100万元,购买黄金期货用了约94.7万元,炒股用了约18万元,购车用了约30万元,到广西从事“资本运作”用了约22万元,平时消费约60万元,买房约15万元,炒股买信息约5.88万元,炒黄金约60万元。检方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到14年。

 

  对此,吴某认为公诉机关对自己量刑过重。她说,自己是为了把前面挪用的钱补上,才去炒股票、炒黄金等,并不是为了自己牟利。没想到,“洞”越来越大,她也越陷越深。其辩护人提出,吴某主动向领导承认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应属自首。而且吴某之所以能挪用公款400万余元,与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有密切关系。

 

  公诉人认同了吴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但提出,吴某挪用公款的数额并不是从小到大,因为她挪用的第一笔公款就高达18万元,第二笔15万元。而且,即使是单位存在管理失职,也不影响吴某因挪用公款而受到应有的处罚。

 

  “我十分后悔,因为自己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我愿意想办法还上这笔钱……”最后陈述时,吴某表示。

 

  该案昨日没有当庭宣判。

 

  她是如何挪用公款的?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宣读了曾与吴某搭档担任会计的陈某的证词。陈某证实,吴某在工作中,经常会拿空白支票来找她盖章。她出于同事之间的信任,没有多问就盖章了。有几次,吴某盖完章后,又拿着空白支票来盖章,说是此前盖章的支票作废了。按规定,作废的支票应加盖作废章,但吴某并没有将所称作废的支票上交。

 

  公诉人还展示了吴某所在单位出具的对账单,以及吴某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账。对账单上显示,去年520日和68日,公司账户上分别被支取了3.4万元和2.5万元,而吴某的银行账户在520日当天正好存入现金3.4万元。68日,则有3万元进账。公诉人称,这证明了吴某挪用单位公款的事实。

 

  她是如何隐瞒真相的?

 

  公诉人称,吴某为防止挪用公款的行为被单位发现,便伪造银行进账单。其中一次,她伪造的进账单金额高达517万余元。实际上,单位此次真实进账只有200多万元。这样,她挪用公款300多万的一事,就被暂时掩盖下来。

 

  “你是怎么伪造进账单的?”,法官问吴某。“通过电脑扫描,然后将对账单打印出来”,吴某回答。“上面的金额呢?”,法官又问。“自己填的”,吴某答道。

 

  按规定,银行每月都要向单位提供对账单,为何吴某的行为没露馅呢?原来,吴某每月均截留银行对账单,然后向单位提供自己伪造的对账单。

 

  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通讯员 王光明

 

  规范财务管理

 

  预防资财流失

 

  本案公诉人王光明称,通过对吴某挪用公款案的查处,检察机关发现事业单位在对资产的管理方面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因此他建议,通过严格规范管理和建章立制,来有效防止资财的不当流失,真正从源头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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