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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判刑一年 量刑畸轻检察院抗诉二审改判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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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三门峡讯(记者 陈军 通讯员 李志方 杨燕) 三门峡市一男子在有外人在场的情况下将妻子强奸被判一年有期徒刑,53日,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数罪并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56个月。

 

  一审 公然强奸被减轻处罚

 

  200910月,犯有前科的余鑫与侯娟(化名)结婚后,因生活琐事两人常发生争执。同年12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侯娟便离家出走住到表姐张颖(化名)家。同年1221日,余鑫到其表姐家,趁无人之机,盗走现金1000元。次日,余鑫与侯娟谈离婚事宜,再起争执,余某掏出事先准备的仿真枪对侯、张进行威胁,并向侯索要2万元以补偿结婚花费。张颖趁机写下求救纸条,让邻居告知母亲。张母得知情况赶来敲门。张颖欲为其母开门时,余鑫到厨房拿出菜刀将侯、张头部砍伤。并持刀将二人及张年仅两岁的孩子挟持到卧室内,侯、张趁余鑫到客厅之机将卧室门反锁。余又通过阳台爬进卧室,再次持刀将张、侯二人头部、手部砍伤,并当着张颖的面强行与侯娟发生了性关系。1150分许,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将余鑫抓获。经鉴定,被害人侯娟、张颖伤情均为轻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鑫在被公安人员围困后,主动交出凶器、走出房间,将其置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应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属自首;被告人余鑫行为虽构成强奸罪,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同于普通强奸罪,宜予宽处。虽系累犯,但综合全案情况,可对其所犯强奸罪减轻处罚,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从轻处罚。

 

  抗诉 适用法律错误 量刑畸轻

 

  湖滨区检察院审查判决认为,被告人余鑫挟持人质被警察包围,对峙数小时后,在严密监控下,迫于压力,才将侯娟等人质释放,后将作案凶器扔出窗外,打开防盗门缴械投降,其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余鑫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短短两年七个月又盗窃他人财物,持刀将侯娟、张颖头部、手部多处砍伤,并在张在场的情况下,不顾侯娟受伤流血,公然、强行与侯发生性关系,后又挟持人质,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余鑫所犯数罪执行有期徒刑3年,明显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对余鑫犯强奸罪由有期徒刑一年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由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改判有期徒刑两年9个月;犯盗窃罪拘役两个月改判拘役4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5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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