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小刚课间磕断门牙后,起诉北师大三附中及同学小强。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学校及小强赔偿精神损失。
小刚今年14岁,他的父母说,2008年10月6日上午10点多,小刚在北师大三附中教室玩耍,比他大一岁的小强出手推他,并将他弄倒在地,磕断两颗门牙。事发后,小强威胁不许小刚告诉老师和家长,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
小刚的父母认为,学校监管不严,管理不到位,教室内安有监控设备也没有发挥作用。此外,学校还打击报复小刚,不让其他同学和小刚玩,给小刚造成了巨大压力,无法上学,不得不在家补课,支出了大额费用,因而要求学校赔偿22万补课费,要求小强和学校赔偿治疗牙齿的医疗费及后续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小强的爸爸表示愿意支付医疗费,但称主要责任在小刚,是小刚先招惹了小强,后双方推搡起来,小刚才磕坏牙齿。小强并未威胁过小刚,他是见小刚漱口后可以正常吃饭,以为小刚没事了,才没有管他。得知后,他于次日到学校支付了450元医疗费。而小强也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向小刚道了歉。
学校方面则不同意赔偿,称小刚和小强在课间玩猴子掏桃的游戏,嬉闹中倒地牙齿受伤。小刚的家长在当天放学后告知了班主任,班主任立即让小刚先去就诊,并未拖延。学校说,他们对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非常重视,学生手册里明确写了学校的规章制度,校方还制定了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老师也总在强调让学生注意安全。此外,监控设备用于考试监考,平时不开。学校没有给小刚任何压力,也不可能对一个孩子打击报复。
法院指出,小刚和小强对于事件起因的描述相互矛盾,而当时是课间休息,并没有老师在,其他同学的描述也不足以证明事情经过。但由于两人都是未成年人,而小强年长,且小刚确实牙齿受伤,因而小强应该承担60%责任,赔偿精神抚慰金1800元。
至于学校,法院指出,虽然事发时是课间,但是地点是在教室,学校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30%责任,赔偿精神抚慰金900元。
法院同时指出,由于小刚没有提交医疗费的相关证据,他可在医疗费结算后,持票据另行主张赔偿。而补课费与牙齿受伤没有关联性,小刚也无法证明学校确有打击报复行为,因而法院驳回了22万补课费的请求。(记者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