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QQ相识,四个未成年少男少女相约唱歌至深夜,随后在饭店开一房间,同睡一张床,其中一男孩强奸了一个女孩。昨日,经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武某构成强奸罪,被芗城区法院判处 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2010年12月14日晚,少男武某、徐某与网上QQ聊天认识的少女汪某、张某相约,一起到漳州市区一KTV唱歌喝酒,四人都是13至17岁的未成年人。
喝到凌晨1时多,由于担心太晚回去会被父母责骂,四人一起到市区新华南路一饭店入住,为节省费用,四人只登记一房间,并将房间内的两张床合并成一大床,而后四人合睡一起。
当时汪某睡在武某身旁,凌晨4时左右,武某睡一觉醒来,开始对汪某乱摸一通,汪某虽不愿意,但也不敢大声喊叫,武某遂顺势与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汪某的母亲见女儿整夜未归遂报警,汪某被找到后,诉说了被武某强奸的经过,武某于2011年1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但辩称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并未拒绝也没有反抗。
根据法律规定,明知女子未满14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管女子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明知汪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武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