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公公江某某欲奸淫儿媳妇,闹得家中不得安宁,为表清白,儿媳妇选择报警。日前,市中院以强奸罪判江某某3年有期徒刑。
2010年6月23日8时许,闽侯55岁的江某某趁妻子走亲戚、儿子上班,家中仅剩儿媳妇之机,心生淫念。先是言语调戏,后顺势从儿媳妇背后将其抱紧,被挣脱之后,江某某仍不死心,再次来到家中的厨房欲行不轨,仍遭拒绝。
当儿媳妇回到客厅看电视时,身为公公的江某某把客厅周围的窗帘拉上,再使用暴力将儿媳摁倒在客厅的沙发上,强行脱掉其睡裤、内裤,欲行奸淫时,巧遇邻居前来敲门,因而未能得逞。
事后,不明事实真相的儿子以为妻子无端起是非,小夫妻为此争吵不休,为表清白,妻子选择了报案。
同年6月28日,江某某被台江警方刑事拘留,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江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欲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江某某违反基本人伦,欲行奸淫自己的儿媳妇,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江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故作出上述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