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中山4月20日电 (索有为 林劲标 中法宣) 20日上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朱友志因疏忽大意误以为女儿死亡、将其抛入水库而过失致人死亡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朱友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2岁在中山市打工的贵州籍男子朱友志,2010年8月初,因其女儿朱某(2005年11月出生)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疾病,先后送往中山市多家医院救治,因病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于同年8月底出院并带朱某回到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其出租屋。同年9月12日,因朱某的病情非常严重,朱友志不想让女儿死在出租屋,遂驾驶电动自行车背着女儿离开出租屋。当日上午9时许,朱友志行至中山市南朗镇翠山公路逸仙水库桥时,发现女儿没有了呼吸、心跳、胸口冰凉,误认为女儿已死亡,遂将女儿抛进水库后离开现场,被途经现场的民众发现后随即报警,警方赶至现场将朱某打捞上来,确认朱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符合溺水死亡。
同年9月28日,朱友志到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将女儿抛进水库的事实。
据了解,考虑到案件的起因,社会危害性以及朱友志还有一个病女儿在家需要照顾等特殊原因,从公安、检察院到法院,政法机关对朱友志采取的是取保候审措施。
该案审判长李振毅认为,朱友志的犯罪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较轻情况,考虑到朱友志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不大,且丧女之痛给其本人和家庭也带来巨大的悲痛,对其判处监禁刑无疑将使家庭遭受双重打击。判处其缓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可以警示世人。
宣判后,朱友志认罪服判,对法院判决表示“无意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