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赵朝阳有偿使用许平南高速公司的公路,双方即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双方因高速公路通行、服务也适用一般民法原则。依据公平原则,赵朝阳无卡交费后,许平南高速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
主审法官认为,许平南高速的入口装有车道监控录像,通过录像可以核实车辆驶入站的信息,在赵朝阳向其提出通过调取录像等方式核实其驶入站时,高速公司应予以核实。可是,作为录像管理方,许平南高速公司拒绝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录像。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因此,赵朝阳的驶入站应确定为许平南高速平顶山收费站。赵朝阳从平顶山收费站驶入,又从该站驶出,应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5元付费,许平南高速公司按照最远程收费,显然有违民事法律行为等价有偿原则及《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37条“收费服务应当做到质价相当”的法律规定,因此,许平南高速公司应退还赵朝阳180元。
上诉
高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许平南高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高速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故意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他们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赵朝阳的主张,未查明案件事实;赵朝阳有时间和条件取出通行卡证明自己何处上高速,不需救济途径,法院对此故意遗漏。
他们表示,录像资料最多保存十至十五天,法官调取录像时录像资料已自动销毁,再者,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并未有强制性的规范要求录像保存期限。因此,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规定推定赵朝阳的主张成立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