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案第一单发生在新加坡,是否属于中国法院审理?
骗婚人和受害人均不是内地人,是否应在深圳受审?
本报讯 (记者王纳)一个渴望爱情和婚姻的女子在报纸上征婚,没想到竟征来一个骗子,应征香港男子以做生意为由骗走女子及其母亲钱款近10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男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福田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此案昨天在中院二审。
已婚港男骗钱
近百万元全赌光
该案被告男子林某生,现年46岁,持香港身份证,他骗的女子谢某加入了新加坡籍。据福田法院查明,2008年3月谢某在香港报纸上发布征婚广告,当时已婚的林某生前往应征并交往,很快两人在新加坡同居。认识7个月后,林某生以做生意为由向谢某借钱。谢某将自己在新加坡的一套房产变卖17.7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81.79万余元)交给林某生,林某生将这部分钱款在邮轮上赌博,挥霍一空。
同年11月,林某生又以前期钱款在越南购买了铁矿石被海关扣押需要打点为由,向谢某的母亲刘某某借钱两次共8万元。2009年3月份,林某生又让谢某从其父亲处借款7万元,这次林某生给了谢某1.1万元让其支付房租,剩余的钱款再次挥霍一空。之后,林某生开始玩“失踪”,谢某无奈报警。2010年2月,林某生在口岸过境香港时被抓获。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林某生提起公诉。福田法院一审时,林某生辩护人以林某生向谢某借的第一单17.7万新加坡元房款发生在新加坡,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不属于中国法院审理。林某生是香港居民,被害人谢某是新加坡国籍,按照属人管辖原则,林某生也不应在深圳受审。
法院一审认为,林某生被指控的第二、第三单犯罪行为在深圳发生,该院具有管辖权,因此按照这两单诈骗13.9万元的犯罪行为判决:林某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万元。
检察院抗诉
要求加重刑罚
对于该判决,林某生没有上诉,而被害人则不能接受,认为林某生诈骗行为中的第一单最为严重,如果不算这一单,对林某生的惩罚将无意义,因此向福田区检察院申请抗诉。该院接受申请,向深圳中院提出抗诉。
该院提出,林某生的第一单虽然作案地点在新加坡,但他的行为是连续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部分犯罪行为在福田,那么法院就可对全案享有管辖权。此外,对于属人管辖原则,林某生所持身份证虽为香港,但他在作案时尚未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仍为内地居民,内地司法机关对他在境外的犯罪享受刑事管辖权。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林某生的量刑过轻,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否认诈骗
前妻出庭作证
在昨天法庭上,林某生表示,“我没有诈骗,我和谢某交往是真心的,之所以没上诉,也是觉得还不起钱对不起她。”
昨天林某生的前妻出庭,还出具一份证明帮助这位前夫,证明说明自己与林某生离婚是因为谢某的介入,以证明林某生确实有心与谢某交往,而不是为了诈骗。这位前妻还在法官的安排下,当庭与林某生商议,筹钱赔偿谢某以争取获得对林某生从轻处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