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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擅自经营群发短信业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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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讯 周某、邵某等4人因未获许可经营短信群发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西城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北京市首例非法群发短信被控非法经营刑案。昨天,西城法院对周某、邵某等4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据西城检察院指控,4人均没有取得许可经营群发短信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某的经营额达34余万元,周某与邵某的经营数额达20余万元,徐某的经营数额达30余万元。

  擅自经营群发短信业务

  在庭审中,四川人向某交代说,自己是马甸邮币卡市场里卖手机充值卡的商户,可生意不好,他才开始经营群发短信业务。“我不知道这么做是违法的。”向某说,他买了20多台群发短信设备,在家里连接到多台电脑上,就能按照客户需求群发短信了。向某承认说,自2009年5月至2010年初,自己先后为其他3名被告人群发短信,每条短信收费3分多,经营额总计34万余元。

  周某与邵某是亲戚关系,两人都是80后。周某交代说,他成立了两家广告公司,主要是做楼盘广告业务,邵某在公司打工。

  按照周某的说法,他的广告公司与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有合作关系,从2008年底,他的公司开始为客户做群发短信业务,公司里有10多台群发短信设备,房产开发商向他的公司提供了短信内容和号段,广告主要是对一手房楼盘的宣传。“我的机器用不了后,我买手机卡认识了向某,请向某代为群发短信。”周某说,他对外承揽群发短信业务,经营额达20万元。

  徐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职员。徐某说,他在该公司负责群发短信业务,该公司与网络公司有合作,为网络公司向会员群发短信。

  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群发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4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均不予采纳。法院考虑到4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分别具有相应的从轻情节,法院对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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