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3月20日讯(记者 黄英帅)31岁的女子李某从2003年开始就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09年她因怀孕而休假,但向公司提供的是虚假证明,公司查明后依照规定将其解聘。自感冤屈的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各种损失13万余元。3月20日,记者获悉,市北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自2003年开始,就在本市一家广告公司工作,2008年7月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薪接近4000元。李某称,在2009年4月份自己怀孕期间,公司和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停保。她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因此告上法庭索赔加班费、赔偿金等损失13万余元。
公司方面称,2009年李某怀孕,当年1月份和2月份 ,她先后休了两次假,共计近20天,在李某向公司提交的两份“休假证明”上 ,理由都是流产,是同一家医院开的证明。经过公司调查,李某从来没有在此进行人工流产及保胎治疗,两张假条与院方没有任何关系。因李某请假提供虚假证明,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才于2009年4月和她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交的两个假条是虚假证明,严重违反了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与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同时 ,李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征求工会意见,并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后,按照相关规定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因此,近日,市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