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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拍下女友裸照相威胁结婚 女子起诉撤销婚姻

{FS_新闻日期-来源-作者}

 

  世界上的求婚方式很多,他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竟给女友偷拍了几张裸照,然后提出结婚。女友很无奈,担心裸照外泄,答应了。

 

  结婚了,女方原以为可以找机会删除裸照,然后离婚。她没办到。结婚5个月后,她来到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38日,渝中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

 

  重庆晚报记者 罗彬 实习记者 张亦囝

 

  “他偷拍我的裸照,胁迫我结婚”

 

  38日,对25岁的李燕来说,这个妇女节和以往很不一样。因为这天,她坐在法庭上,为自己维权。

 

  李燕算得上是重庆美女,她坐在原告席上表情很平静。倒是被告席上的王军,不时向李燕投去愤恨的目光。当法庭调查他们的恋爱、婚姻状况时,李燕开始讲述她的不幸遭遇。

 

  李燕称,20102月,她和王军相识于网络,之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10823日,王军趁她午休时,偷拍了她6张裸照。

 

  李燕说,第二天晚上,王军和她来到江北区观音桥一家餐厅吃饭。席间,王军向她求婚———这是他们相识半年来,王军第3次向她求婚。李燕拒绝了,她主要有两方面想法:一是两人相处时间不长,还不完全了解对方;二是她和王军性格上还有很多没磨合好,她想过一段时间再谈婚嫁。

 

  李燕说,没想到,王军求婚遭拒后,掏出手机告诉她拍了她的裸照,她第二天必须跟他去登记结婚,不然就将裸照散布出去,让她没脸见人。

 

  这是威胁?李燕称,当时不容她多想。看着手机里自己的裸照,她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害怕王军说到做到。825日,她只能乖乖跟着王军到渝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原计划结婚后删除裸照就离婚”

 

  “我最初想法是,结婚后等我删除照片就和他离婚。”李燕在庭上称。

 

  李燕说,结婚后,他们并没有住在一起,她只是偶尔到王军的住处居住。期间,她多次想删除王军偷拍的裸照,但是王军的电脑和手机都设了密码,而且王军手机从不离身,她一直没找到机会。

 

  李燕称,虽然王军对她很好,但是他脾气很差,遇到事情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拿到结婚证后,王军经常因为琐事和她争吵,甚至对她动粗。20101126日,两人争吵拉扯中,李燕的右手食指肌腱被玻璃杯割断,在医院缝了4针。李燕说,因为实在无法忍受和王军在一起的生活,今年1月中旬,她来到渝中区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李燕的代理人、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告诉法庭,20101212日,两人又因为琐事扭打起来。李燕忍无可忍,将王军扭到渝中区大溪沟派出所。在警方办案人员询问下,王军承认了他非法拍摄李燕裸照、胁迫结婚的事实。在警方教育和帮助下,王军将手机和电脑中保存的裸照删除。

 

  “法官同志,你不用管这种小事”

 

  对于李燕和李燕律师陈述的情况,王军都表示没有异议。

 

  当法官询问王军为什么这么做时,王军称,他对李燕倾注了大量的感情,不管是时间还是金钱,他都投入了很多。因为太爱李燕,他不想失去她,李燕却不愿和他结婚。他胁迫李燕结婚,是想能有个机会让李燕在他身边,更多了解他之后,会改变对他的看法。他还希望李燕在近期和他一起离开重庆。

 

  在庭上,他甚至对法官说:“法官同志,你不用管我们这种小事,我们两个能自己解决好的。”

 

  法官当庭告诉王军,这已经不是他们的家务事了。这件事已经涉嫌违反我国《婚姻法》。

 

  法官说,《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11条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听完法官宣读的法律规定,王军低下头不再说话。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因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撤销婚姻

 

  依然未婚

 

  李燕的代理人、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介绍,在此之前,李燕一直未婚。如果李燕这次提出的是离婚诉讼,那么在法院判离后,她的档案上会记录为“离异”,这将对她以后的婚姻生活带来影响。提出撤销婚姻诉讼,今后档案里记录依然是“未婚”。

 

  哪些情况

 

  婚姻登记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4种情况婚姻登记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不存在撤销婚姻一说。此外,因为只有法院才有对无效婚姻的裁判权,所以,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哪些情况

 

  请求撤销婚姻

 

  贺天强律师介绍,一般以胁迫方式登记结婚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贺律师说,以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提出和对方结婚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胁迫的方式包括对对方及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毁坏财物等行为。受胁迫一方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贺律师特别提醒,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只能按照离婚案件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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