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女子用强酸泼杀2岁男童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发表时间:2011/12/6 10:09:34 来源:广州日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记者昨天获悉,近日,深圳中院对女子熊晶晶强酸泼杀男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晶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熊晶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陈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700949.37元。宣判后,熊晶晶情绪非常激动,表示要上诉。

 

  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晶晶无视国家法律,将自身精神状况转差的原因无端归结于黄某对其施行了所谓的“法术”,产生报复伤害黄某的念头,并为此准备了具有高腐蚀性的硫酸、氢氟酸等化工品从江西景德镇赶至深圳,在寻黄某不着的情况下,报复伤害黄某家无辜的2岁幼童小黄,将氢氟酸泼向小黄,造成了小黄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造成了在救助小黄过程中多名群众受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精神鉴定支持定罪

 

  关于被告人熊晶晶辩称“自己给小孩泼的是双氧水”的意见,与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只能反映案发后一个月和两个月时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并不能客观、准确、真实地还原案发时被告人之精神状况,不能完全、合理排除案发时被告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的可能,即案发时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对被告人熊晶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程序作出,检验方法科学,调取材料全面充分,内容翔实,所得出的被告人熊晶晶“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实施作案行为时受精神病性症状的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部分丧失,基本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的结论是正确的,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当场被抓不算自首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晶晶案发后没有逃跑,可认定为有自首表现”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晶晶在实施完故意伤害行为后,当场被保姆袁某抓住,其客观上已经无法离开,故其表示“不会逃跑”属于无奈之举,这样的言语表示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亲属有过错也是本案发生的诱因”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晶晶精神状况不佳,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却无端迁怒于为其算过命的黄某,进而预谋报复,辩护人的这一辩护观点法院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临时起意犯罪”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为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承担刑事责任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王纳)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更多与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相关新闻:

 
上一篇“90后”用冰毒讨女友欢心 法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获刑
下一篇女职员称被上司多次性侵并拍下不雅照(图)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