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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13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被检察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公安逮捕申请

 

发表时间:2011/12/3 20:04:00 来源:南方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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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专业律师网推荐(见习记者/黄少宏 记者/马喜生)23岁男子与13岁的阿玲(化名)发生性关系,致阿玲怀孕流产。最近,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驳回公安机关逮捕男子的申请,理由是男子是否知晓阿玲不满14周岁、以及女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证据不充足。

  13岁幼女被迫离家失踪

  2010年11月的一天,13岁的阿玲(户口本显示出生年月为1997年6月)和几个女孩被邀请高某佳位于东莞长安镇锦厦的家里玩。高某佳支开其他女孩,强行与阿玲发生性关系。事后高某佳威胁她:“如果把事情说出去,我就要杀死你全家。”阿玲信以为真,此后高某佳几次约阿玲都被拒绝,但还被其强迫发生性关系。

  12月28日,高某佳威迫阿玲跟他回老家,被高某佳和他父母送上回安徽阜阳的火车。当天,梁先生发现阿玲失踪便立即报警,得知女儿去了安徽,便向警方提供线索。阿玲告诉父亲,她被软禁在家,出门的机会很少。在她央求下,高某佳让她与家里人通话两次,通话超过5分钟他便强行挂机,阿玲的父母回拨就把电话摁掉。今年3月,警方将怀有身孕的阿玲救出。

  怀孕两月因死胎流产

  回到东莞后,阿玲被送至长安医院检查显示怀孕两月,但胎儿是死胎,要做流产手术。

  梁先生告诉记者,在幼女阶段即堕胎,对阿玲的打击很大。以往活泼开朗的阿玲变得沉默寡言,不愿再去上学,总是待在家里。梁先生再次向警方报案,控诉高某佳强奸拐卖幼女。警方对高某佳涉嫌强奸一事立案,拐卖一事未予以立案。

  随后,警方分别从死胎和高某佳身上提取DNA样本进行亲子鉴定。结果显示,高某佳是胎儿的父亲。办案民警表示,这一鉴定结果证明,在被解救前的两个月,高某佳曾与阿玲发生过性关系,此时的阿玲还未满十四周岁。而在警方的笔录口供中,高某佳否认他与阿玲发生过性关系。办案警官认为,DNA等证据证明高某佳说谎,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隐瞒犯罪事实的嫌疑。办案民警认定有足够证据证明高某佳强奸阿玲,便向东莞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高某佳实施批捕。

  检察院拒批捕引女方争议

  市第二检察院接到批捕申请后,对高某佳再次做了笔录口供。意想不到的是,高某佳改变的供词,承认与阿玲发生过性关系,但坚称双方自愿,而且说一直认为阿玲是15岁,“在QQ聊天中,她也说自己是15岁”。2011年11月22日,检察院以高某佳涉嫌强奸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不批捕决定,并要求警方继续侦查。办案民警对高某佳做出监视居住半年的决定,并由高某佳家乡所属派出所执行。

  对检察院的决定,梁先生一家担心高某佳随时可能逃逸。”代理律师认为,高某佳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造成严重的后果,应予批捕。

  相应司法解释未对情节严重进行犯罪认定

  前日,梁先生来到市第二检察院咨询。该院办案人员称,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不知对方是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办案人员称,阿玲和高某佳在是否知道阿玲未满14周岁的问题上各执一词,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佳知道阿玲未满14周岁,因此难以对高某佳实施批捕。办案人员也表示,高某佳的行为情节严重,但该司法解释对于“情节严重”者,并没有作相应的犯罪认定。

  广东律人律所管铁流律师认为,如果警方笔录证实13岁的阿玲被迫发生性关系、流产、落下心理阴影等情况属实,高某佳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涉嫌强奸幼女,检察院应当予以批捕,此外,高某佳在安徽老家限制阿玲外出和通话,也构成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梁先生和代理律师准备就检察院不批捕一事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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