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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婚要求房屋共有 法院判房屋归丈夫所有

 

发表时间:2011/12/19 9:37:49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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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本市首例相关案件。

 

  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女士回忆说,她与先生于20068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1月按揭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先生的名字,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

 

  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丈夫称房屋父母出资

 

  被告先生不同意女士的说法。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女士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决

 

  房产归丈夫个人所有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女士的诉讼请求。(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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