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上司与前台女职员保持3年情人关系,后被双方家人发现。女方父母想帮助女儿解决感情纠葛,到公司向领导反映情况,结果被男方起诉侵犯名誉权。近日,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女方父母的行为不构成对男方名誉权的侵犯。
中年经理追求年轻前台
董平夏是一家大型物流公司的部门经理。2006年夏天,文莹进入这家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前台工作人员。青春洋溢、充满活力的文莹吸引了步入中年的董平夏,他开始追求文莹。
2007年2月14日是文莹的生日,又是情人节,董平夏借机送了一张贺卡给文莹,表达爱慕之意。考虑到董平夏已有家室,文莹一开始并不想接受他。但与董平夏接触多了,文莹觉得和同龄男孩相比,董平夏多了几分成熟的魅力,而且是公司部门经理,工作上颇受人尊敬,渐渐也对董平夏产生了好感。
2007年春天,两人发展成秘密情人关系。为避人耳目,文莹还特意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
随后的3年里,两人关系打得火热。董平夏前往北京出差,文莹随同前往,两人同住一间宾馆客房。在北京的出租车上,两人还甜蜜地用手机互相拍摄照片。平时两人短信电话不断,邮件往来也十分频繁,董平夏还常常将自己在外旅游时拍摄的照片与文莹共享。2010年春节前,董平夏陪同文莹去4S店挑选了轿车。
父母找领导反映“问题”
2010年4月,两人的情人关系被董平夏的妻子发现。董妻一怒之下,找到了文莹的父母,要他们好好管教女儿。
在问过女儿情况后,文莹的父母心急如焚,想找董平夏当面解决。但董平夏拒不承认与文莹之间存在情人关系,更不愿与文莹的父母交谈。无奈之下,文莹的父母前往物流公司,向公司领导反映了董平夏和文莹之间的“问题”。
董平夏认为文莹父母的行为对他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害,还使自己患上了忧郁症,故诉至法院,要求文莹父母停止侵权并书面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7000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董平夏的诉请后,他上诉至市一中院,称文莹父母在其单位散布有关董平夏与文莹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等不实言论,请求改判。
并无恶意捏造事实情形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文莹父母出于对自己女儿所说的信任及对文、夏之间诸多不正常现象的综合评判,已有足够理由相信两人间确实存在非同一般的关系。在与董平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为帮助女儿解决感情纠葛,文莹父母向董平夏工作单位的领导反映问题寻求帮助,完全符合人之常情。至于文莹父母向公司领导反映的相关内容,是来自文莹所述,并转化为文莹父母的主观认识,这种认识不管正确与否,文莹父母将其表达出来,且无侮辱性语言,属于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畴。
结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法院认为,文莹父母并不存在恶意捏造事实的情形,董平夏也并未因此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故驳回董平夏的诉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通讯员 顾颖 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