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最新资讯>>>正文

男子与女职员婚外情被揭 状告女方父母侵犯名誉权被驳回

 

发表时间:2011/12/17 10:13:22 来源:新民晚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男子与女职员婚外情被揭状告女方父母侵犯名誉
绍波 图
已婚男上司与前台女职员保持3年情人关系,后被双方家人发现。女方父母想帮助女儿解决感情纠葛,到公司向领导反映情况,结果被男方起诉侵犯名誉权。近日,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女方父母的行为不构成对男方名誉权的侵犯。

  中年经理追求年轻前台

  董平夏是一家大型物流公司的部门经理。2006年夏天,文莹进入这家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前台工作人员。青春洋溢、充满活力的文莹吸引了步入中年的董平夏,他开始追求文莹。

  2007年2月14日是文莹的生日,又是情人节,董平夏借机送了一张贺卡给文莹,表达爱慕之意。考虑到董平夏已有家室,文莹一开始并不想接受他。但与董平夏接触多了,文莹觉得和同龄男孩相比,董平夏多了几分成熟的魅力,而且是公司部门经理,工作上颇受人尊敬,渐渐也对董平夏产生了好感。

  2007年春天,两人发展成秘密情人关系。为避人耳目,文莹还特意跳槽去了另一家公司。

  随后的3年里,两人关系打得火热。董平夏前往北京出差,文莹随同前往,两人同住一间宾馆客房。在北京的出租车上,两人还甜蜜地用手机互相拍摄照片。平时两人短信电话不断,邮件往来也十分频繁,董平夏还常常将自己在外旅游时拍摄的照片与文莹共享。2010年春节前,董平夏陪同文莹去4S店挑选了轿车。

  父母找领导反映“问题”

  2010年4月,两人的情人关系被董平夏的妻子发现。董妻一怒之下,找到了文莹的父母,要他们好好管教女儿。

  在问过女儿情况后,文莹的父母心急如焚,想找董平夏当面解决。但董平夏拒不承认与文莹之间存在情人关系,更不愿与文莹的父母交谈。无奈之下,文莹的父母前往物流公司,向公司领导反映了董平夏和文莹之间的“问题”。

  董平夏认为文莹父母的行为对他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害,还使自己患上了忧郁症,故诉至法院,要求文莹父母停止侵权并书面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7000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董平夏的诉请后,他上诉至市一中院,称文莹父母在其单位散布有关董平夏与文莹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等不实言论,请求改判。

  并无恶意捏造事实情形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文莹父母出于对自己女儿所说的信任及对文、夏之间诸多不正常现象的综合评判,已有足够理由相信两人间确实存在非同一般的关系。在与董平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为帮助女儿解决感情纠葛,文莹父母向董平夏工作单位的领导反映问题寻求帮助,完全符合人之常情。至于文莹父母向公司领导反映的相关内容,是来自文莹所述,并转化为文莹父母的主观认识,这种认识不管正确与否,文莹父母将其表达出来,且无侮辱性语言,属于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畴。

  结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法院认为,文莹父母并不存在恶意捏造事实的情形,董平夏也并未因此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故驳回董平夏的诉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通讯员 顾颖 记者 宋宁华)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民商律师,南宁律师服务网,南宁优秀律师
更多与 广西民商律师,南宁律师服务网,南宁优秀律师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网络测评文章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商店橱窗贴骗子小偷照片 律师称侵害小偷名誉权
·男子拉横幅骂老板黑心被判侵犯名誉权·四川一网络公司将开除员工信息发上网被判侵权
·女子网帖公布“小三”秘密信息被判侵害他人名·女生称教授骚扰毕业论文遭卡 教授起诉至法院维
·湖北一媒体曝“女贪官桃色新闻”侵犯名誉权赔·侵害名誉权的赔偿标准

 
上一篇村官私吞补偿款120万 受审辩称工作辛苦贪污犒赏自己
下一篇超强:逃犯女在逃期间以男子身份娶妻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