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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者一次性购买17瓶假茅台 双倍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发表时间:2011/11/28 23:02:13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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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吃饭时发现饭店销售的茅台酒是假酒,于是又买了17瓶,申请双倍赔偿。不过,这种“王海式”的打假方式,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海淀法院判决饭店退回全部货款,但只赔偿一瓶饮用的茅台酒的价款。

 

  张先生在白云饭店就餐时饮用了一瓶1488元的53度贵州飞天茅台酒,饭后又购买17瓶酒并送至工商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张先生购买的酒并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工商所对该饭店进行检查,发现酒店内尚存有假茅台酒。随后,张先生将该饭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酒店双倍赔偿18瓶酒的价值共计53568元。审理中,张先生表示,他在饭店已发现该酒系假酒,一次性购买17瓶就是为了“打假”。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张先生自该饭店购买18瓶贵州茅台酒,并支付了价款,但该饭店提供给张先生的酒并非贵州茅台酒,构成违约,张先生要求该饭店退还其支付的价款26784元,应予支持。张先生在该饭店购买并饮用1瓶茅台酒,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其要求赔偿1倍价款,应予以支持,但其明知该酒系假酒以“打假”为目的购买17瓶酒,不属于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其要求赔偿1倍价款,不应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饭店被告退还张先生货款26784元,并赔偿原告张先生1488元。

 

  相关说法

 

  法官:明知虚假购买不合理

 

  打假可以,但是不能通过打假谋利,消费者如何把握这个尺度?法官提醒消费者,一方面,我国民商法上的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惩罚性赔偿为例外。基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不同地位,立法在价值衡量的时候采取了向消费者利益保护倾斜的原则。经营者如出售虚假商品,构成欺诈,则需要对消费者进行双倍赔偿。另一方面,公民应当合理地理解法律、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应通过他人的违法行为获利。在明知商品是虚假商品的情况下购买以获取双倍赔偿,不属于合理行使权利,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王海:如此判决不利于打假

 

  知名打假人王海,有过很多打假双倍返还的案例,最知名的一次是1995年,在隆福大厦先购买了2副索尼耳机,后又买了10副,经东城区工商局鉴定为假货。王海向隆福大厦双倍索赔,但商场只同意退赔先买的2副“索尼”耳机,后买的10副“索尼”耳机属于“知假买假”,所以只退不赔,考虑到对方耽误的时间和浪费的精力,同意给200余元补偿金。最终,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隆福大厦同意赔偿10副假冒“索尼”耳机。

 

这个案例和张先生的案例极其类似,但结果完全不同。王海表示,张先生的维权并无不妥,并不存在明知虚假仍旧购买的情况,即使发现喝的茅台是假酒,但消费者并不能确认后来购买的17瓶茅台酒也是假酒,“消费者没有判定假货的能力,知‘假’买假也是自己猜测的‘假’,需要相关部门认定。”王海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张先生的诉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现在的判决结果,不利于调动消费者打假,也不利于敦促商家不卖假货。”王海说,虽然行政部门会对商家进行处罚,但惩处力度远不如消费者的双倍赔偿。(首席记者 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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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打假,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假茅台酒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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