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13878124891/南宁律师/广西律师推荐新闻]先生夫妇闹离婚,13岁的女儿小丽(化名)当庭指证父亲有外遇,何先生欲拒付女儿抚养费。近日,顺义法院审理后未采信小丽证言,判决何先生夫妇离婚,何先生承担小丽的抚养费、教育费等。
何先生称,自己与李女士于1998年结婚,同年生有小丽。现双方已经分居,感情完全破裂,起诉要求离婚,小丽由李女士抚养,他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李女士称,何先生要求离婚是因为他在去年就与一名女子在外同居,她无法原谅,同意离婚并抚养女儿,但要求何先生每月给孩子抚养费700元。庭审中,小丽作证称其父亲有外遇。何先生非常恼火,认为是李女士教女儿这么说的,当庭表示拒绝给女儿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先生有外遇,小丽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仅凭其证言,也不能认定何先生与其他女子同居。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小丽由李女士抚养,何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并负担小丽医疗费、学杂费的一半,直到其18周岁为止。(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