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扶养费纠纷案。法院判决分居尚未离婚的丈夫每月向妻子支付扶养费450元以及承担妻子的一半医疗费用。
今年68岁的李婆婆与76岁的郑大爷结婚已经27年了,由于两人均为再婚,所以婚后两人并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再婚后两人感情非常好,但是随着妻子年龄增大,疾病增多,郑大爷开始嫌弃妻子。自从2006年李婆婆查出患有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后,郑大爷开始渐渐不再履行对李婆婆的扶助义务。
2008年两人因扶养费问题闹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郑大爷每月支付给李婆婆扶养费300元,李婆婆实际产生的医疗费凭有效票据两人各承担一半。之后,郑大爷便与李婆婆分居至今。
由于物价飞涨,李婆婆既没有工作,也没有其他的生活来源,今年李婆婆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郑大爷承担扶助义务,增加支付生活费至每月1 000元。郑大爷认为李婆婆有自己的子女,自己还要承担其一半的医疗费,因此,只同意支付生活费400元/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李婆婆年事已高且无工作、无收入,虽然双方已分居生活,但并未解除夫妻关系,因此郑大爷应对李婆婆履行扶养的法律义务。根据李婆婆的实际需要以及其子女情况,结合成都市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郑大爷的负担能力,法院酌定将生活费调高至450元/月。(陈雪竹 钟容娟 川报集团全媒体中心记者 曹实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