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除判决准予陈洋、林莉离婚;除对家庭财产、女儿抚养作出判决外;还判决二人争议的房屋及房屋装潢归陈洋所有,房贷由陈洋偿还,陈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林莉12000元;陈洋处银行存款人民币5768.39元,其中3968.39元归陈洋所有,余下1800元归林莉所有。林莉不服提出上诉后,被终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