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红杏出墙,丈夫怒而带人将她及其情夫绑走,向两人索要1万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丈夫犯绑架罪入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0月11日,在东莞打工的王某军得知自己的妻子与他人在东莞市清溪镇一出租屋同居,于是纠集曾某、李某(二人均已判刑)及一名叫伟伟的男子(另案处理),到出租屋找到妻子向某与其情夫刘某。王某质问二人,如何解决三人之间的感情纠葛,并以索要其小孩的抚养费为由,威胁刘某支付抚养费。
接着,向某与刘某被王某军绑到塘厦镇一出租屋进行拘禁,刘某被迫同意向王某军支付人民币1万元。在这过程中,王某军等人为威胁刘某让人尽快将钱送过来,对他拳打脚踢。刘某被迫打电话让姨父罗某筹钱,王某军在电话中威胁若不将钱送到,刘某就会有生命危险。罗某立即报警,并与王某军约好在清溪镇一间工厂附近交付赎金。王某军又将刘某及向某绑至另一间出租房里。
当天晚上11时半,王某军的同伙曾某、李某携带一把西瓜刀挟持刘某到约定地点拿赎金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王某军得知同伙被抓获遂立即逃跑。2011年4月11日,公安人员在河源市火车站内将王某军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王某军的行为构成绑架罪。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该案事出有因,且赎金已缴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较轻的情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