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为借得60万元,将名下房屋抵押给了典当行,其妻孙女士得知后,将典当行和丈夫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近日,孙女士的起诉被海淀法院驳回。
妻子
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
今年初,刘先生将名下一套60余平米的房屋抵押给典当行,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不过其妻孙女士称,被抵押房屋的房产证虽只写了刘先生一人的名字,但房屋系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其对刘先生抵押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孙女士认为,该抵押已损害了她的利益,请求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典当行
已审查房产证登记内容
庭审中,刘先生表示,抵押的房屋确系共同财产,抵押时并未征得妻子同意,故同意妻子的诉讼请求。
不过,作为共同被告的典当行认为,典当行在审查房屋产权关系时只能确认登记内容,现被抵押房屋的房产证上明确记载该房屋系刘先生单独所有而非夫妻共有,典当行已尽到审查义务,故抵押合同应属有效。
法院
认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该案中,房产证明确记载了被抵押房屋系由刘先生单独所有,在孙女士未办理权利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对被抵押房屋享有物权。典当行已经对被抵押房屋房产证进行了审查,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认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 提醒
房产证内容具公示效力
法官表示,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内容,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不论涉案房屋是否系夫妻共有财产,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的立场出发,均不得以此对抗信赖该内容的善意第三方。至于刘先生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孙女士的合法权利,孙女士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