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去医疗费10万,新郎因未尽提醒义务担责四成
郭小川
新郎怂恿赌酒判赔4万
同学结婚,自己去当伴郎,在迎亲的酒席上放出豪言,称一桌人都喝不过自己,兴奋起来的新郎也掏出500元做赌资,让伴郎“赛酒”。结果伴郎喝下2斤白酒、也赢了500元,但在回去的路上一头栽入河中,花去医疗费10万元。
伴郎随后以新郎未尽提醒义务将之告上法庭。日前,启东市法院对这起因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新郎担责四成,赔偿伴郎各种经济损失4万元。
2009年12月26日,家住启东市吕四港镇的顾某结婚,作为新郎同学,李某也应邀特地从南通驾车到吕四港镇赴宴,并成了一名伴郎,陪新郎去接新娘。在女方家中,李某受到了女方长辈们的热情款待。酒过三巡,李某夸下海口,说酒席上没人能喝过他。同桌的新娘舅舅见状故意拿话激他,说他喝不过新娘的大伯,并表示可以一赌输赢。新郎顾某便拿出500元钱做赌注,并说谁喝赢,钱就归谁。
最终李某赢了500元钱,但此时他已喝下两斤白酒。下午,喝多了酒的李某提出不参加晚宴,准备到吕四港镇休息一晚上,第二天再开车回南通,这时作为新郎的顾某,没有提醒好友不能酒后驾车,任由李某开车前往吕四港镇。结果没开出多远,李某便连车带人从一座桥上栽入河中,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近10万元。李某出事后,顾某主动送去了1万元,但随着医疗费的增长,李某的家人不断催促顾某送钱,双方起了争执。顾某不愿再承担医疗费,李某遂一纸诉状将顾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顾某辩称,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饮酒行为属于自愿,且亲朋劝酒没有恶意,只是风俗习惯。对于李某的经济损失,顾某表示看在昔日朋友情谊的份上,愿意再补偿1万元。而原告则认为,其应邀参加婚宴,作为好友的顾某理应劝诫他少喝酒,但在别人设下赌局迫使其喝酒时,原告非但没有劝阻反而贴出赌资,怂恿其喝酒,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被告顾某在明知原告已醉酒的情形下,还出资唆使李某继续参与赌酒,另外被告应当知道原告在醉酒后驾车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被告对原告酒后驾车酿成的惨剧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李某损失的40%即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