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患重病成了植物人,丈夫为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置之不理。妻子的家人为此代理其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东丽区法院审理后认定,丈夫对妻子不尽扶养义务,且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本市东丽区女青年卢某与男青年江某于2005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据卢某的家属称,2008年8月31日晚,卢某突然患重病昏迷,当时被送往医院抢救,后虽保住性命,但至今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卢某为植物人状态。作为丈夫的江某只在抢救时看过卢某几次,不给钱治疗,出院时也不让把卢某接回江家,不仅对卢某置之不理,还把村里奖励的独生子女费和报销的医疗费2.5万元左右,强行拿走据为己有。
2009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江某给付卢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8万余元,并承担对妻子的扶养义务。江某拒不执行判决。
为此,卢某的母亲和舅舅代理卢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江某犯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而江某称自己也有苦衷,他表示,自己已经为卢某支付9万余元的医疗费,并对其进行了陪护。由于自己没有工作,还需要抚养孩子,所以没有能力再支付医疗费,自己的行为虽然存在过错,还不构成遗弃罪。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村里报销的2.2万元医疗费中有1.2万元给了卢某,余款1万元由江某领取作为孩子的幼儿园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江某又主动向法院交纳了两万元作为扶养妻子的费用。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江某依法对身患重症、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卢某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扶养义务,其在妻子患病前期虽然能积极筹措款项用于治疗,并到医院进行了陪护,但后期由于是否继续住院治疗问题与妻子亲属发生争执并产生矛盾,后江某便未再对妻子尽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责任,包括经济扶助、精神安慰、病人的日常陪护等诸多内容,被告人江某没有尽力去做,于情于法均不容许。对于危重病人缺乏上述扶助内容,意味着被害人将会有生命危险,而被告人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其遗弃行为属于情节恶劣,已构成遗弃罪。
鉴于被告人江某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较轻,且考虑其独自抚养孩子及日后照顾重病妻子的需要,法院判决江某犯遗弃罪,免予刑事处罚。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丽研 (来源: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