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武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朱蔚强受贿、枉法裁判案在武义县法院一审开庭,朱蔚强当庭承认全部指控。
2007年,朱蔚强在担任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主管民事审判等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某案件代理律师支某贿赂的1.9万元及价值1000元的鹿茸酒一瓶。2009年上半年,时任丽水中院民二庭副庭长的朱蔚强,先后分三次收受缙云县某砖厂负责人樊某贿赂的15万元及价值12000元的烟卡。
2009 年11月,朱蔚强再次利用主管相关案件职务之便,以购车为名,向代理案件的律师支某索要5万元。
同年,朱蔚强在担任审判长审理欧阳某某与吴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过程中,接受原告欧阳某某的朋友、律师王某的请托,并收受其贿送的6张烟卡等物品,随后在审理过程当中,朱蔚强故意违背事实,从而作出错误的判决。
在当天的庭审活动中,朱蔚强的辩护律师提出:案件中有两笔款项系借款关系,不是受贿行为,同时,辩护律师认为,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对证据可以自由采信,认为朱蔚强不存在枉法裁判行为。
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